一、《黑龙江省不适宜企业名称纠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与意义有哪些?
答:新修订实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明确省级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名称纠正制定实施细则。为健全企业名称监管机制,加大对不适宜名称的处理力度,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立足我省实际对辖区内不适宜企业名称纠正工作流程加以完善和细化,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权力运行,既是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会议重要改革部署,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活力和秩序,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
二、《实施细则》的基本架构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共十五条。第一条说明了立法目的;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了基本概念;第四条对管辖权限作出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建立复核机制;第六条明确了应当纠正的情形;第七条细化了复核会议的审查流程;第八条和第九条明确了纠正程序;第十条为权利救济条款;第十一条是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是关于送达的适用规定;第十三条授权由行政审批局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地方可作出细化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可参照执行;第十五条是生效条款。
三、什么是不适宜企业名称?
答:不适宜企业名称是指组成要素或者文字构成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且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
四、《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上述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
五、不适宜企业名称纠正管辖原则是如何确定的?
答: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不适宜企业名称纠正工作,负责持续完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动态管理禁限用字词库,不断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各级登记机关按照“谁登记、谁纠正”原则,依法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登记管辖权发生变更的,由迁入地登记机关负责纠正。
六、对已被认定为不适宜企业名称,但拒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的有哪些处置措施?
答:被认定为不适宜企业名称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适宜名称纠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可以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