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推动产业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部署,进一步强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三城一区主平台”和“四区一阵地”的发展定位,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激发金融主体活力,强化产业金融根基,提升金融活水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效能,加快建设产业金融创新发展区。
三、政策适用对象有哪些?
本措施适用于在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范围内注册并实际经营,近三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措施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兑现内容有什么?
第一章,做好做实金融“五篇大文章”,本章节贯彻落实国家大力发展金融的“五篇大文章”战略部署,包括鼓励发展科技信贷、支持发展科技保险、支持发展供应链金融、推动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改善、支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发展数字金融、鼓励发展养老金融等七条措施。
第二章,推动产业金融生态提级聚能,包括支持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落户、支持金融分支机构提档升级、支持地方金融组织落户、支持私募投资机构落户、支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落户等5条措施。
第三章,支持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包括支持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规模、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提升业务增速、支持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支持创新“并购+”组合融资服务等4条措施。
第四章,优化金融发展生态环境,包括支持引进金融人才、推动产业金融创新发展区建设、强化金融资源统筹能力、增强金融风险防控能力等4条措施。
五、如何申报?
政策相关申报要求将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发布,请关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的申报通知。(https://zcdx.kfqgw.beijing.gov.cn/#/home)
六、政策的有效期限是什么?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国家或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对于2024年度发生且符合本措施相关支持条款的,参照本措施予以兑现。
七、名词解释
1.【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经核准或者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卡清算机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票据中心、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等),以及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有关一次性奖励政策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
2.【地方金融组织】,是指由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实施监管、符合金融监管规定和要求且正常开展经营业务的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等。
3.【私募投资机构】,是指通过募集资金进行投资获取股权的方式,参与或控制企业成长过程各个阶段的经营活动,并获取经济收益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方式主要包括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
4.【科技保险】,参考国家科技和保险监管部门确定的保险险种,主要有: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知识产权类保险(含专利类)、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财产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
5.【统计代码66、67、68、69】,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统计代码66开头的金融机构是指提供货币银行服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提供非货币银行服务的融资租赁、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统计代码67开头的金融机构是指提供证券市场服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和期货市场服务等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统计代码68开头的金融机构是指提供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再保险、保险中介服务、保险资产管理等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保险业机构;统计代码69开头的金融机构是指提供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金融信息服务、金融资产管理及其他未列明金融服务等的信托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征信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