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用语指引》和《安徽省林业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的通知
一、修改背景和过程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局政策法规处组织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经梳理,《安徽省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用语指引》和《安徽省林业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即将过有效期,需要修改后重新印发。局政策法规处牵头对该文件进行了初步修改,按程序征求了局机关有关处室、单位意见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改主要内容
主要根据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后条文顺序变化和近年来相关林业法律法规修订情况,结合我省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文件的部分文字内容作了修改:
(一)《安徽省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用语指引》
1.在第五条的“车辆”之前增加“场所”。
2.第十四条的“普通程序”修改为“一般程序”。
3.将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第七十二条”。
4.将第二十五条中“本指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修改为“本指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安徽省林业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将说明中“本清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修改为“本清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解读机关:安徽省林业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
解 读 人:处长(主任) 蔡文博
咨询电话:0551-62633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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