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重新印发《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民宗规〔2024〕2号

  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财政局、文体旅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共同研究修订了《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2.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突出“融”的理念,彰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彰显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彰显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民族宗教局、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民族宗教局牵头会同市文旅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 

  (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复核、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三)市民族宗教局、市文旅局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分配使用,各自负责本局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编制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宁德市级畲族文化保护、发展项目和县(市、区)重大畲族文化项目,重点用于配套宁德市本级畲族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项目。补助范围如下: 

  (一)畲族文化重大项目保护、研究和开发; 

  (二)畲族文化珍品实物、文献典籍等的征集、整理和出版; 

  (三)濒临消失的畲族传统文化的抢救保护; 

  (四)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畲族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已获得国家级、省级补助的代表性传承人不再重复补助; 

  (五)开展畲族文化展示、展演、传习、学术交流等活动以及畲族题材文艺创作的补助; 

  (六)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经费补助; 

  (七)扶助畲族文化产业发展; 

  (八)畲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示范点建设及重点畲族文物保护单位和已建成的畲族文化设施的维护、修缮; 

  (九)宁德市举办重大畲族文化活动; 

  (十)挖掘、发展畲族传统体育、畲医畲药; 

  (十一)校园畲族文化建设; 

  (十二)畲族文化保护的其他工作; 

  (十三)市委、市政府议定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和文体旅局组织单位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民族宗教局或市文旅局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市直其他有关单位可以直接向市民族宗教局报送申请材料,同时附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附后)。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和文体旅局项目申报采取“公示公告”,并归档。 

  (二)市民族宗教局会同市文旅局根据申报情况及当年市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核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次年预算年度开始后,县(市、区)财政局、民族宗教局、文体旅局将市级下达的畲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并督促项目执行。次年年底前,市直项目单位,县(市、区)民族宗教局或文体旅局应将项目开展情况及各级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民族宗教局。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若项目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的,报送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项目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若确需变更,应当逐级报送至市民族宗教局、市财政局和市文旅局重新审核。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市民族宗教局和市文旅局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文件要求,编报绩效目标并提交市财政局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按要求调整修改;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偏整改;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十一条  国有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专项研究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宁德市畲族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和项目编号。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购买交通工具等“三公”经费支出,发放干部职工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从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实施的项目、对于严重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市民族宗教局、市财政局和市文旅局有权注销该项目;对因故被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其剩余资金收回市财政局,调整用于其他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项目。年度结转结余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财政、审计、监察、民族宗教、文旅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市民族宗教局、市财政局、市文旅局负责解释。《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宁财行〔2021〕11号)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民族经济发展科  0593-2058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