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28名成员。管委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研究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审议关于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工作方案、审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急预案。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公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办公室、归集贷款科、会计核算科、信息技术科、监督监察科、计划财务科,共6个科室;下设市区管理部、洛江区管理部、泉港区管理部、惠安县管理部、石狮市管理部、晋江市管理部、南安市管理部、安溪县管理部、永春县管理部、德化县管理部、台商投资区管理部,共11个管理部。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2家,为建设银行与工商银行。全年实缴单位13921家,实缴职工57万人,缴存55.59亿元,同比增长13.03%。当年新开户单位2274家, 新开户职工8.5万人,净增单位2274家,净增职工5.2万人。截至2015年底,缴存总额358.64亿元,缴存余额155.47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8.35%、12.86%。
(二)提取:全年提取37.88亿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68.14%,比上年同期增加7.04个百分点。截至2015年底,提取总额203.17亿元,同比增长22.92%。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8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0万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5家,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兴业银行。
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22万笔45.89亿元,同比增长17.35 %、25.83%。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6.90亿元,同比增长35.22%。截至2015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9.39万笔241.01亿元,贷款余额152.33亿元,同比增长14.97%、23.52%、23.50%。个人住房贷款率为97.98%,比上年同期增加8.44个百分点。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中心未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购买国债:2015年未购买国债,国债余额0.28亿元,与上年保持一致。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5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9.4亿元。其中,活期8.2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1.2亿元。
(六)融资情况:截至2015年底,银行融资5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5年底,资金运用率98.16%,比上年同期增加8.42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65104.84万元,同比增长9.97 %。存款利息收入6265.93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57767.74万元。
(二)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18454.39万元,同比降低43.99%。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15592.10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810.23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1732.88万元,其他支出316.94万元。
(三)增值收益:全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46650.46万元,同比增长77.66 %。增值收益率3.17%,比上年同期增加1.14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5232.82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479.78万元,提取专项费用3300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237.53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6637.86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0187.31万元。截至2015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69612.82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9759.87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全年管理费用支出1479.78万元,同比增长19.58%。其中,人员经费1085.16万元,公用经费96.18万元,专项经费298.44万元。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777.79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71.41万元、37.37万元、269.01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5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204.32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13‰。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年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69612.82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4.57%,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29%。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中心未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0.04%和18.35%。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
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0.31%,国有企业占22.56%,城镇集体企业占4.67%,外商投资企业占4.9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4.4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96%,其他占2.12%。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65.60%,中等收入群体占32.78 %,高收入群体占1.62%。
(二)提取业务: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68.15万笔37.88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2.2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8.2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3.97%,租赁住房占0.03%);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7.76%(离休和退休提取占9.86%,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58%,其他占7.32%)。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全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31.88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增余额占当年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增余额总和的比率)为21.84%。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13570.65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27.85%,90-144(含)㎡占69.59%,144㎡以上占2.56%;新房占89.28%,二手房占10.72%。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10.91%,中等收入群体占76.74%,高收入群体占12.35%。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中心未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38.58%,比上年同期增加(减少)14.73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
根据市统计局统计公布的2014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15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2206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为3662元;2015年我市中央驻闽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为20343元,中央驻闽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为6102元。
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文件精神,2015年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含台商投资区)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1170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118元;2015年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1050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106元。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根据2015年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扩大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通知》(银发〔2015〕61号)的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2.35%下调至2.1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3.75%下调至3.50%,五年期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4.25%下调至4.00 %。
根据2015年5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15〕143号)的规定,自2015年5月11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2.10%下调至1.8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3.50%下调至3. 25%,五年期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4.00%下调至3.75 %。
根据2015年6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5〕196号)的规定,自2015年6月28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1.85%下调至1.6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3.25%下调至3.00%,五年期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3.75%下调至3.50 %。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15〕265号)的规定,自2015年8月26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1.60%下调至1.3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3.00%下调至2.75%,五年期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3.50%下调至3.25%。
根据2015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15〕325号)的规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1.35%下调至1.10%。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
情况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2015年9月9日起,将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80万元。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根据国家和省市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政策要求、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5〕39 号)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2015 年3月30日起,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①、购房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包括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职工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业务信息系统及贷款台账中,查询购房职工家庭曾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并认定现有住房套数。
②、购房职工家庭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住房(含二手房)或现有住房面积超过144 平方米以上,再次购买除别墅外的自住住宅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确定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
③、加大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支持力度,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 20%。
④、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
2、2015年6月1日起,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购买一手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贷款年限从20年延长至25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从15年延长至20年。
3、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泉政办〔2015〕92号)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2015 年9月9日起,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①、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月起即可再次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受应距离上次提取公积金满12个月的条件限制。
②、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4、2015年5月5日起,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泉州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可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上年度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每人每年最高提取额度为7200元。
5、从2015年11月23日起,在本市全面开通所有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间的跨行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减轻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压力。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