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1-02 11:14     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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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度第二批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乐山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乐市财政金〔202424号)分配下达,按照乐山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现将分配下达情况公告如下:

    一、补助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和《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金〔202391号)。

二、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就业个人和小微企业。

三、补助标准: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因国家政策调整,按贷款发放日期执行差异化的贴息政策,具体为:

2019928-20201231日起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规定的贴息期限内,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贴息资金均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

202111-202325日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70%21%9%

202326-930日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其中:个人贷款额度20万元及以下的部门,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91%、市县财政承担9%

2023101日起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202111-202325日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70%21%9%

202326-930日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其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3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300万元以上、4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91%、市县财政承担9%

2023101日起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市县的分担比例按照《乐山市财政局、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乐山市发改委、乐山市经信委、乐山市扶贫移民局、乐山市政府金融办、银监会乐山分局、乐山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省政府财政金融互动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乐市财政金〔2017110号)市县两级按25%75%比例分担贴息资金。

四、下达金额:中央资金合计-183万元,其中市中区-80万元、五通桥区-43万元、沙湾区-32万元、金口河区7万元、高新区-35万元。

省级资金合计-120万元,其中市中区-39万元、五通桥区-33万元、沙湾区-20万元、金口河区-4万元、高新区-24万元。

 

 

乐山市财政局

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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