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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承担组织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贯彻实施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组织实施国家、省统计报表制度。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指导全省专业统计工作和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省性的经济社会专项调查。

(四)对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搜集、整理、提供外省和全国的基本统计资料,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

(五)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六)依法审批或备案各市(地)、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七)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指导全省统计信息化建设。

(八)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和省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使用情况。协助各市(地)党委管理统计局局长、副局长。

(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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