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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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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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社监罚字[2024]第17号

被行政处罚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777M,法定代表人:卢*军)

(案由):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认定的事实:2024年5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实施的赫章县城关第一小学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及“赫章县教育脱贫攻坚建设项目(赫章县城关第一小学)项目”原存储工资保证金357.16万元有效期至2023年4月27日,逾期你单位未续存该项目工资保证金。且在2023年11月23日我局就下达赫章县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给你单位,要求你单位在2023年11月30日前补存储,你单位一直未存储工资保证金。2024年5月1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责令之日起15日内存储赫章县教育脱贫攻坚建设项目(赫章县城关第一小学)项目的工资保证金。逾期你单位未履行责令决定。2024年6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年6月14日,你单位提供了《关于赫章一小项目逾期未续存农民工工资保证的情况说明》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陈述申辩不成立,至今你单位未存储该项目的工资保证金。

(证据):调查检查记录,赫章县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朱朝颖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4月7日的保证保险(多年期)电子保险单,合同协议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关于赫章一小项目逾期未续存农民工工资保证的情况说明》,《提供资料通知书》,联系记录等资料。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存储主体应在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一般应为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交工、完工)日期延后6个月,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施工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以及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保函已到期的,存储主体应及时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有效期。未更换新保函或未延长有效期的,视为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小写:¥55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缴纳罚款时请联系我局财务人员办理(我局电话:0857-3222947),罚款缴纳到国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赫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七星关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赫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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