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每年10月左右会印发当年度高职扩招专项招生工作的通知,通知中会明确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报名时间及办法,按照往年的要求,退役军人报考高职院校需要的条件是:贵州户籍退役军人,退役军人须持有《退出现役证》、本人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所报考的高职(专科)院校的报名点进行初审登记并办理报名手续。
一、学前教育
1.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标准为500-800元/生.年。
2.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3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600元/生.年。
3.校内资助。从事业费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二、义务教育
1.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2.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3.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的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标准为小学寄宿生1000元/生.年、非寄宿生50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625元/生.年。其中,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4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800元/生.年。
三、普通高中
1.免学费。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费,标准为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对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2.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一档2500元/生.年、二档2000元/生.年、三档1500元/生.年。
3.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普通高中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4.校内资助。提取学校事业收入的3%-5%用于学生资助。
四、中职学校
1.免学费。对象为所有在我省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标准为2000元/生.年。
2.国家助学金。资助在一、二年级就读的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集中连片特困县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标准为2000元/生.年。
3.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4.国家奖学金。从2019年开始实施,奖励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6000元/生.年。
五、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阶段
1.国家奖学金。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8000元/生.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5000元/生.年。
3.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一档3800元/生.年、二档3300元/生.年、三档2800元/生.年。
4.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本专科(高职)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预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学生入学前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标准为不超过8000元/生.年,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最高限额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总和确定。
6.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为不超过8000元/生.年。
7.大学生应征入伍一次性奖励。向就读贵州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含在校生)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本科3000元/生、专科(高职)2000元/生。
8.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就业或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乡镇单位就业或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可以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不超过6000元/生.年。
9.校内资助。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作为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临时生活补助、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学生资助。
六、普通高校研究生阶段
1.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2.国家助学金。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标准为博士生13000元/生.年、硕士生6000元/生.年。
3.学业奖学金。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品学兼优在校研究生,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生.年、硕士生8000元/生.年。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发放,学生入学前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标准为不超过12000元/生.年。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最高限额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总和确定。
5.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为不超过12000元/生.年。
6.省属普通高校研究生毕业下基层就业或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与本专科相同。
1、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的对象是哪些?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对象为: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2、农村贫困生就读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可以享受哪些资助?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0元;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
共计:1900元(不住校为1400元)
3、农村贫困生就读普通高校本专科( 高职)院校,可以享受哪些资助?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每生每年3830元,专科(高职)每生每年3500元。
共计:本科每生每年4830元,专科每生每年4500元。
4、农村贫困学生申请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的流程是什么?
(1)省内学校:在所就读学校办理;
(2)省外学校:学生提交申请表、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到台江县教育和科技局资助办办理。(技工学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在台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
一、教育资助的现状:
①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③农村学前教育营养改善计划④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两免一补”(减免学费、减免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⑤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两助三免(补)”(国家助学金、扶贫专项助学金、免学费、免书费、免住宿)⑥普通高校“两助一免(补)”(国家助学金、扶贫专项助学金、免(补助)学费)。除此以外还有“苗岭助学金”、“神华助学金”、爱心人士资助等资助项目。
二、教育资助政策解读
1、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每人每年资助500元,按照上级下达的资金分配,2017年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有286人);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每年按200天计算,每天每生补助4元,共计800元)。根据黔东南府办函[2018]350号文件和黔东南州教育局【2018】20号文件,我县出台了《台江县农村学校(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提质升级实施方案》,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实行“4+X”模式,X为1元,由学生家长承担;
3、学前教育营养改善计划(每年按200天计算,城区以外学前儿童(含民办)每天每生补助3元,共计600元)。其实,我县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通过“苗岭民间助学基金会”基金,解决我县44所村级幼儿园学前儿童的营养餐,补助资金达58.497万元。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我县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已经实现全覆盖,惠及9个乡镇、街道的62所农村幼儿园。今年春季,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享受人数2869人。根据州、县文件要求,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实行“3+X”模式,X为1元,由学生家长承担;
4、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1000元/人·年、初中1250元/人·年),2017年以前寄宿生全覆盖,都享受补助。但从2018年春季开始,资助政策调整,只有70%的寄宿学生享受补助,30%的寄宿学生不享受补助,由学生家长承担;
5、普通高中“两助三免(补)”(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年、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人·年、免学费900元/人·年、免书费400元/人·年、免住宿费500元/人·年),从2017年秋季开始,按“绿色通道”无障碍入学;
6、中职学校“两助三免(补)”(建档立卡贫困户高一、高二学生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年、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人·年、免学费2000元/人·年、免书费400元/人·年、免住宿费500元/人·年),从2017年秋季开始,按“绿色通道”无障碍入学;
7、普通高校“两助一免(补)”(就读高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2500元-3500元/人·年(由学校根据学生贫困程度确定)、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人·年、免(补助)学费本科3830元、专科高职3500元)。就读本省高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开学报名直接减免,就读省外高校先交后补。
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对考取国家高等专科以上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应届高中毕业生,第一年入学时进行经济补助,标准为省内院校500元/生·年,外省院校1000元/生·年。
生源地助学贷款:对取得国家大专院校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助学贷款(就读期间政府贴息),标准为每生每年学费和住宿费之和,最高不超8000元/生·年。
高考免报名费:对获得我县普通高中学校正式学籍的属于我县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优秀的学生,参加高考时免除高考报名费,标准130元/生·年。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免除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属于我省户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学费;外省户籍学生执行国家免学费政策,即公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和民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为2000元/生·年。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进行资助,标准为1500元/生·年。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对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进行补助,标准为1500元/生·年。
义务教育“三免两补”:三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免除住宿费。两补:国家在全省65个连片特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不含县城),补助标准3元/生·天,全年600元/生,同时鼓励其他各县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为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学前教育资助:对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保育费和生活费,资助标准为500——800元/生·年。①在危房改造上给予优先优惠。②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③对夫妻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计生独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女孩考试,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①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年特别扶助金不低于20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②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领取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2000元。
①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不低于1200元。②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或者计划生育二女绝育户,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缴费补贴,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③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④免缴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并减免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的 50%。⑤城镇独生子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⑥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和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⑦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
①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500-1000元,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直到14周岁。②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③农村计生“两户”中,为农业户口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未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计划生育节育奖。
计生服务惠民政策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①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500-1000元,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直到14周岁。②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③农村计生“两户”中,为农业户口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未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计划生育节育奖。
2.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①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不低于1200元。②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或者计划生育二女绝育户,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缴费补贴,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③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④免缴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并减免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的 50%。⑤城镇独生子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⑥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和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⑦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
3.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①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年特别扶助金不低于20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②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领取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2000元。
4.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①在危房改造上给予优先优惠。②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③对夫妻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计生独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女孩考试,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以上享受政策有一定限定条件,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1.条件:本县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础养老金对象夫妻年满60岁。
2.标准:给予每人每年70元缴费(缴费补贴)补贴;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享受65元;
3.资金来源比例分配:代缴资金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10%、10%、80%;基础养老金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40%、30%、30%。
4.文件依据:黔人口办发【2012】3号
1.条件:独生子女户家庭,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确认死亡,妻子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伤残等级三级以上;
2.标准:夫妻双方领取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不低于4200元。夫妻双方领取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8400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发给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三级2400元,二级2400元,一级3600元;
3.资金来源渠道分配比例:一级和二级所需资金,中央、省两级财政分别承担80%和20%;三级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承担48%,省财政承担52%。
4.文件依据:黔卫计发〔2018〕11号
1.申请条件: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农村计划生育二女绝育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无违反政策和法律规定生育的家庭,并且按规定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从落实手术,未满60周岁的夫妇次年起开始享受。
2.奖励标准: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
3.资金来源渠道分配比例:资金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40%、30%、30%。
4.文件依据:黔财教【2011】237号
1.条件: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2.政策标准:每人每年领取奖励扶助金不低于1200元;
3.资金来源渠道分配比例:资金由中央、省、地、县四级财政分别承担64%、18%、9%、9%。
4.件依据:黔财教【2011】237号
填报《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 发票原件; 门诊费用需附疾病证明书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住院费用需附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住院医嘱(包括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复印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服务窗口办理。
持居民身份证、职工医保卡前往医保局查询。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支持网上预审,网办地址: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s://zwfw.guizhou.gov.cn/?areacode=522630
1、什么是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对具有本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本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十类人员进行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补助的救助制度。
2、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几类?
(1)特困供养人员
(2)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
(3)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
(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5)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6)艾滋病人和艾滋病人机会感染者
(7)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8)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或人均年收入在本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之内的家庭)
(9)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
(10)县人民政府和州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见义勇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
3、什么是医疗救助 “一站式”服务?
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分为两种:
(1)医疗救助精准系统“一站式”系统。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五类对象,在医疗救助精准扶贫“一站式”系统中细分为8个类别。这些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直接可以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救助对象经过治疗出院结算时,只需支付经医疗保险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大病商保、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后,剩余的个人自付部分金额,便可出院。
(2)与县合医局合作针对几种疾病“一站式”救助服务。罹患卫计部门规定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先天性白血病、老年性白内障、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等几种疾病的患者,在卫计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治疗产生的合规费用,由新农合、大病商保、计生救助等报销后符合民政医疗救助的费用由新农合先行垫付,并按季度与县民政局结算。
(一)医疗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县人民政府和州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
(二)医疗救助内容:①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②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医疗救助。③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
需提交贵州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动态调整表原件及电子档各一份,办理时限为14个工作日。
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务。
根据办理收养登记内容的不同(收养、解除收养、撤销收养、补领证件),一般由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持有关证件(如身份证件、户口簿)、证明材料(卫生、计生)、照片(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单身照片)等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的程序办理。在民政部门要接受调查询问、填写相应的表格,并由办理人员见证签名、按手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在登记前要进行公告60天,同时需捡拾证明和捡拾地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证明应有出具该证明的警员签名和警号)。
(1)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送其子女。
(2)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养的,不得送养。
(3)未成年人的父母显然已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精神病),但只要不是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4)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5)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6)禁止转送养。
按照《收养法》规定,(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同时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2)以下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3)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收养(解除收养)是一种设定和变更人身权利、义务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由民政部门具体办理登记。收养与抚养是不同概念。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1、什么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1)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持有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
第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第三、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第四、同一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2)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
第一、拥有汽车、移动电话、摩托车、空调、计算机等高档消费品的;
第二、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
第三、购买商品房或者自建楼房未满5年的;
第四、异地购房入户未满5年的;
第五、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且有劳动能力,不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或者一年内2次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第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第七、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第八、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
(3)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第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第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第四、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困难家庭,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4)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
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虽然拥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纳入家庭人口计算。
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申报保障待遇家庭人口计算。
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申报保障待遇家庭人口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第二、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第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第四、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第五、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第六、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七、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2、怎样申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委会(居委会)代为申请。
(2)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对比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3)县民政局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4)对批准获得最低保障的家庭,县民政局以社会化发放形式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5)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定期核查,对于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要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1、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临时救助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1)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救助;
(2)坚持适度救助,保障基本生活;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4)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5)政府救助与自救互助相结合。
3、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1)家庭对象
1.因火灾、水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5.因基本生活必需品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6.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4、临时救助标准是什么?
(1)家庭对象
1.因火灾、水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3个月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家庭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给予3000-60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家庭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给予6000-100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等因素,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4-6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年救助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9000元。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在州内就读的给予1000-20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在州外省内就读的给予2000-30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在省外就读的给予3000-50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5.因基本生活必需品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人均500元标准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年救助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6.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人均300元标准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年救助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2)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综合考虑灾害情形、突发病情、医治费用、个人困难程度、紧急处置费用等因素给予300-15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急难救助标准
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应酌情提高,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生活救助,原则上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
5、临时救助救助程序是什么?
(1)依申请受理
1.具有本地户籍、持有本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本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2.申请人应填写《黔东南州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黔东南州申请审核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非本地户籍需提供居住证、无居住证的需提供相对固定工作半年以上的证明或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证明;
<4>县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6、什么是流浪乞讨人员?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那些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7、流浪乞讨人员求助应提供什么?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身物品的情况。
8、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程序是什么?
(1)询问建档
一般情况下,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身份核实、登记、建档工作。对前来救助的对象,要先进行询问,询问内容主要包括:受助人员自然情况、生活来源,有无现金及贵重物品,是否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原因、时间、经过,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和救助需求等事项,并向救助者讲清救助范围和救助内容。同时,填写《救助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救助管理站备案。
(2)分类施救
普适规定:对受助人员主要提供以下五项基本内容的救助:一是吃;二是住;三是站内突发急病的救治;四是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是提供乘车凭证。
施救分类:①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及时在本辖区内落实救助措施。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要告之不予救助理由。②因年幼、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应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③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发现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知110指挥中心或120急救中心,直接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对危重病人送富县县医院救治,病情特别严重无法医治的,送延安市中心医院救治;精神病人送富县精神卫生管理中心救治。
(3)救助终止
受助人员在接受救助或生活无着情形消除后应终止救助。受助人员一次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救助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终止救助的视同救助终止。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且无法查清亲属或所在地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待站时间超过15天,须向民政局提出安置方案,同时报民政局备案。
通知亲属接回、护送返乡和安置等终止救助行为,以受助地为主,当地民政办协调为原则进行。救助终止行为应予登记,并报县救助管理站备案。
9、救助站应提供求助人员那些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在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费用。
1、什么是救灾救济?
救灾救济是救灾和社会救济的合称。救灾即灾害发生过程中或灾后,党和国家为尽量减少损失,保证群众生活而进行的救护工作。人们在其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救济的—种社会保障制度。
2、救灾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救灾工作的基本任务:掌握灾情、发放救灾款物、检查救灾政策的执行情况、总结交流救灾工作经验。
3、什么是“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因灾死亡人口”、“被困人口”?
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l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其中受灾最重的—次;成灾面积是指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绝收面积是指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因灾死亡人口是指因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死亡和失踪人员,以及在抗灾救济工作中牺牲和失踪的人员;
被困人口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中断,被围困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人口数量。
4、抗灾救灾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抗灾救灾的方针是:坚持防御为主、救助为辅、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抗灾救灾的原则是:坚持地方自救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重点安排的原则。
5、民政部门掌握灾情的重点是什么?
(1)因灾损失情况,包括农作物受灾、成灾面积,受灾、成灾人口,因灾缺粮人口和需要救济的人口;人畜伤亡,房屋、衣被、粮食、油等生活物资和水利设施的损失情况。
(2)灾区群众的生活安排情况,包括口粮、衣被、住房和疾病医疗以及其他因灾引起的生活问题的解决情况。
(3)开展生产自救的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收到的效果等。
6、救灾款使用的原则和范围是什么?
原则是: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范围是:(1)重点解决困难灾民生活上无力克服的食、衣、住、医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灾民倒房恢复重建;(4)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7、春荒和冬令的救济时段如何划分?
春荒救济时段为3月到5月,冬令救济时段为本年12月到下年的2月底。
8、如何确定灾后民房重建对象?
灾后民房重建对象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灾区群众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和修缮的过程。其程序是:
(1)灾民自愿申请;
(2)灾民所在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
(3)村民委员会统一审查上报;
(4)镇人民政府初审;
(5)县民政局审批。
9、如何统计倒塌房屋间数?
统计时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
10、灾民救济对象核定程序是什么?
(1)灾民自愿申请;
(2)村民小组初评后提名;
(3)灾民所在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4)村民委员会审查,并张榜公布后上报;
(5)镇人民政府审核;
(6)报县民政局审批。
11、洪水到来时要注意些什么?
俗话说:“洪水无情”。洪水到来的时候,要以保证生命安全为第一,不要去搬动或顾及一些不易携带的财产,如彩电、冰箱和牲畜等;对不便携带的贵重物品,可作防水处理后,捆扎结实埋入地下或放置高处,并认真记忆。当情况危急时,要不顾—切地离开危险的地方,迅速逃生。
12、发生火灾时报警的方法有几种?
(1)人声进行呼喊,以召集人员前来救火;
(2)迅速利用电话进行报警;
(3)若与消防队相距不远,应立即派人前去报警;
(4)农村可使用村寨特有报警信号进行报警,如敲钟等。
13、救灾救济工作职责是什么?
组织协调救灾和社会救助工作,指导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实、统一上报、发布工作;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接收国内外的救灾捐赠;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负责临时救助和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日常工作。
1、申请临时救助条件:主要是指由临时性、突发性的原因(家庭成员因病、因灾、因学、意外重大事故等)造成家庭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城乡居民。
2、临时救助审批程序: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如实调查和评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送县民政部门,县民政局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及其自救能力结合城乡低保补助标准和补差原则进行复核和审批,可解决1至6个月不等的家庭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在紧急情况下,先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施行救助,之后,将申请材料按程序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1、申请临时救助条件:主要是指由临时性、突发性的原因(家庭成员因病、因灾、因学、意外重大事故等)造成家庭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城乡居民。
2、临时救助审批程序: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如实调查和评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送县民政部门,县民政局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及其自救能力结合城乡低保补助标准和补差原则进行复核和审批,可解决1至6个月不等的家庭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在紧急情况下,先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施行救助,之后,将申请材料按程序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1、保障待遇申请条件
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2)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4)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5)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6)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7)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2、保障对象的确定程序
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应按以下程序操作:
(1)申请受理;(2)调查核实;(3)民主评困;(4)一榜公示;(5)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审查;(6)乡镇政府审核;(7)二榜公示;(8)县级民政部门审批;(9)三榜公示;(10)待遇批准。
(一)城市低保保障对象的确定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同一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
1、拥有汽车、空调、计算机等高档消费品的;
2、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
3、购买商品房或者自建楼房未满5年的;
4、异地购房入户未满5年的;
5、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且有劳动能力,不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或者一年内2次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7、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8、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9、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
(二)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程序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按照户主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2014年起,农村儿童两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型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地中海贫血、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甲亢、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4种重大疾病新农合提高报销比例达80% (终末期肾病血透为90%)。
2014年起全省统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省级I类医疗机构(指省级二级(含二级)以下医院)起付线为800元,800元<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55%;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65%。省级II医疗机构(指省级三级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1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55%;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65%。
新农合医疗政策
一、适用范围
凡符合条件并参加我县新农合的农村居民或因土地被征拨后的农转非居民、城镇化建设迁入城镇的居民及长期在我县居住的外地农村居民。
二、就医规定
(一)参合人员就诊时,必须凭本家庭有效《台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简称合医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定点医院就诊才能享受新农合政策补偿。
(二)凡参合人员在我县定点的医院就诊实行一卡通,到州级以上定点医院住院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门诊补偿仅限我县辖区范围县、乡(镇)定点医院和村卫生室就诊。
(三)参合人员在全州范围内可选择就近的县级(含县级)以下非营利性医院住院治疗,享受本县范围内同级定点医院的住院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四)本县范围内县级定点民营医院参照县级非营利性定点医院(二级医院)补偿政策标准执行。
(五)州内未经州或县审批为定点的医疗机构不纳入新农合补偿。
三、补偿模式及基金分配
(一)补偿模式:实行 “门诊统筹+ 住院统筹+ 大病统筹”的补偿模式。
(二)基金分配:基金分为风险基金和统筹基金。
(三)医药费用门诊补偿
参合人员在门诊就诊时需先用完本家庭帐户基金后才能进入门诊统筹补偿;补偿比例:县级定点医院补偿比例为50%,乡(镇)卫生院补偿比例为60%,村卫生室补偿比例为70%;封顶线:每人每年封顶线为600元。
(四)医药费用住院补偿
1.住院补偿设置
(1)州内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50元,补偿比例85%。
(2)州内县级非营利定点医院和与本县签订直补协议的州内县级定点民营医院,起付线为200元,补偿比例80%。
(3)州内州级定点医院和未与我县签订直补协议的州内其他县级定点民营医院,起付线为400元,补偿比例65%。
(4)州外医院和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到县级(不含县级)以上医院就医的,起付线为800元,补偿比例55%。
独生子女、双女结育、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参合人员凭本人有效证件经逐级转诊住院的,在同级定点医院住院补偿比例基础上上浮5个百分点。
2.封顶线设置:每人每年最高封顶线为15万元(“无人承担的外伤性疾病” 患者住院年内累计补偿最高封顶1万元)。
(五)住院分娩补偿:孕产妇在州内定点医院凭计划生育有效证明材料住院分娩实行限价包干费用补助:
1、平产(助产)
(1)乡(镇)级医院限价包干1200元,其中农村妇女住院分娩项目补助400元,新农合基金补偿800元,产妇自付0元。
(2)县级医院限价包干1500元,其中农村妇女住院分娩项目补助400元,新农合基金补偿900元,产妇自付200元。
2、剖宫产
(1)乡(镇)级医院限价包干2300元,其中农村妇女住院分娩项目补助600元,新农合基金补偿1700元,产妇自付0元。
(2)县级医院限价包干2800元,其中农村妇女住院分娩项目补助600元,新农合基金补偿1800元,产妇自付400元。
凡在州级定点医院及州外医院住院分娩的按照“平产”新农合基金补偿900元,“剖宫产”新农合基金补偿1800元进行补偿。
四、重大疾病保障
1、将农村儿童先心病、急性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性肺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等24个病种政策范围内统筹费用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救治保障的范畴,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80%且不受最高统筹基金补偿封顶线限制,省规定开展重大疾病限价的病种按照限价标准执行。
2、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4种重大疾病不在省临床路径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因合并其它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省级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转院往省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本州重大疾病统筹政策执行。
3、凡重大疾病患者在未与统筹县市签订直补服务协议的省外医疗机构、非省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州内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800元、补偿比例55%、封顶15万元/年。
五、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
1、将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病、活动性结核病、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甲状腺功能减退、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门诊治疗按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予以补偿。
2、将终末期肾病门诊透析治疗、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门诊放化疗、耐多药性肺结核门诊治疗、重型精神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甲亢、I 糖尿病、心肌梗塞门诊治疗按重大疾病补偿比例予以补偿。
按35.51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按1.05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棉花每亩补贴15元,水稻、玉米、小麦、油菜每亩补贴10元。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随核准面积下达乡镇,由乡镇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1.农作物良种补贴:棉花每亩补贴15元,水稻、玉米、小麦、油菜每亩补贴10元。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随核准面积下达乡镇,由乡镇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2.种粮直补:按1.05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3.综合直补:按35.51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1.保险范围:目前只开办水稻品种的保险,水稻保险具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进行承保。特色蔬菜保险具体由人寿承保。
2.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水稻品种列入保险标的;使用的品种必须经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并经所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品种适用于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
(1)水稻种植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害等对投保的水稻造成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经农业保险专家组成员认定,保险机构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水稻病虫害种类有稻飞虱、稻水象甲、稻瘟病等。
4.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一年一保),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止日期为准。
5.保费及费率:全县水稻均按照基础保障投保,每亩保额为600元,费率6%,每亩保费36元,保费全部由中央、省级财政承担;保费由财政补贴80%(中央40%、省25%、州4.5%、县10.5%),农户承担20%。
6.理赔流程:
报案:农户可通过95518 或委托乡镇农业中心人员向95518 报案→查勘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员或委托的乡镇农业中心人员到现场对受灾情况逐一查勘并拍照→资料收集:农业部门出具相关受灾证明,农户须提供身份证明和银行账号→理赔公示:以村为单位,对支付赔款的农户姓名、赔款金额等进行公示,并拍照留存→赔款支付:保险公司在收到资料三天之内,将赔款以转账形式支付到农户卡上
1.补贴范围:全县水稻、玉米、油菜、良种补贴实行全覆盖,补贴范围按补贴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核定。
2.补贴对象:对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享受补贴。
3.补贴标准:玉米、油菜每亩补贴10元,早稻、中稻、每亩补贴15元。
4.审批程序:我州良种补贴资金全部采取现金直接补贴的方式,实行良种推介、自愿购种,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随核准面积下达乡镇,由乡镇按实际种植面积直接发放到种植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一卡通”账户。
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政补贴48元,投保户每头自付12元,保险期限1年。
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补助20元,每头能繁母猪每年补贴40元。补贴方式为财政资金补贴给良种猪精液提供单位,供精单位按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畜牧业惠民政策
需携带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报告;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单位的种畜禽出厂合格证样本;制度文本;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身份证明;畜禽养殖场平面布置图和污水处理图;土地使用合同证明前往农业局办理,办理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支持网上预审,网办网址为https://zwfw.guizhou.gov.cn
(1)蛋(肉)鸡保险(建档立卡、一般养殖户) ,1羽,缴纳保费0.1元,保额金额40元
(2)蛋(肉)鸡保险(企业、合作社)1羽,缴纳保费0.1元,保额金额25元
羊保险政策
1只,自缴保费9元,保额金额500元
牛保险政策
1头,自缴保费96元,保额金额8000元
(1)能繁母猪 1头,自缴保费9元,保额金额1200元
(2)育肥猪1头,自缴保费4.8元,保额金额800元
1.实施范围:根据农业部肉牛养殖大县标准,以2014年省统计局统计数据和畜牧行业统计数据为依据,在全州范围内基础母牛达到3万头以上的黄平县、剑河县、从江县、黎平县和榕江县。基础母牛是指具备繁殖能力的成年母牛(18月龄以上),不包括后备母牛和母犊牛。
2.补助品种:地方黄牛和引进的肉牛品种,包括安格斯、利木赞、西门塔等专用(兼用)品种及其杂交种母牛,不包括水牛、荷斯坦牛品种。
3.补助标准:原则上新增1头犊牛补助1000元。新增犊牛指自养母牛(包括自有和购进)所产成活犊牛(不包括建卡前死亡的犊牛)。外购犊牛不计入新增犊牛范围。
4.补助方式:按照“先增后补”的要求进行补助,即以基础母牛存栏量确定补助对象,以新增犊牛数量兑现补助资金。
1.补贴对象:该项目补助仅限于凯里市。生猪人工受精普及率30%以上,技术网络比较健全,能繁母猪存栏2万头以上的县(实施单位必须由取得国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的企业实施)。
2.补贴品种:杜洛克猪、长白猪、大约克夏猪等国家批准的引进品种。
3.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每年使用4份精液,每份精液补贴10元。
4.申请审批程序
以县为单位组织申报到省农委,省农委组织专家对实施县及供精单位的各项条件、供精能力等进行现场审核。省农委、省财政厅汇总后报农业部、财政部审核后批复到省,省农委批复到县实施。
1.投保条件:在我州范围内的生猪饲养场(户),体重在20公斤(含)以上,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标识的育肥猪。
2.保险金额:保险育肥猪的每头保险金额为500元,保费为每头30元,其中财政补贴24元,投保户自付6元。
每头保险育肥猪的最高赔偿比例
每头保险育肥猪尸重范围 每头保险育肥猪的最高赔偿比例
20Kg(含)-30 Kg(不含) 30%
30Kg(含)-50 Kg(不含) 50%
50Kg(含)-75 Kg(不含) 80%
75Kg(含)-120 Kg(不含)
90%
120Kg(含)以上 100%
3.保险期限: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育肥猪出栏之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申请审批及保险理赔程序
(1)保费收缴: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在每年9-10月期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本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咨询、填写申请表。
(2)出具保单:待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完材料,并到现场检查合格后,养殖场(户)缴纳6元保费,工作人员将保费交予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养殖场(户)出具保单,同时与养殖场(户)签订保险合同,合同期限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保险理赔:在保险期限内,若发生被保险育肥猪死亡,被保险人24小时内必须同时向保险公司和所在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报案;接到报案24小时内,由保险公司理赔员或委托的畜牧技术人员到现场查勘、拍照,填表记录存档,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当场作出是否符合赔偿的结论。养殖户材料交齐后,保险公司应在7天内将钱赔付到位。
1.投保条件: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市)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2.保险金额:保险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政补贴48元,投保户自付12元。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申请审批及保险理赔程序
(1)保费收缴: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在每年9-10月期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本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咨询、填写申请表。
(2)出具保单:待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完材料,并到现场检查合格后,养殖户缴纳12元保费,工作人员将保费交予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养殖户出具保单,同时与养殖户签订保险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保险理赔:在保险期限内,若发生被保险能繁母猪死亡,被保险人24小时内必须同时向保险公司和所在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报案;接到报案24小时内,由保险公司指派畜牧技术人员到现场勘验,照相、填表记录存档,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当场作出是否符合赔偿的结论。养殖户材料交齐后,保险公司应在7天内将钱赔付到位。
每人每年1万元,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的劳务补贴(每月800元)和管护绩效补贴(每年400元)。
1.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2.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8元,按省、市(州)、县(市、区)4:3:3比例分级安排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一)上一轮退耕还林
1.原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退耕还林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239元/亩(毕节市242元/亩)。
2.完善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还林农户给予适当现金补助,补助周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134元/亩(毕节137元/亩)。
(二)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退耕还林种苗费补助每亩400元;现金补助每亩1200元,其中:第一年补助500元,第三年补助300元,第五年补助400元。
天然林保护工程惠民政策
1.森林资源管护: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内的国有林和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给予森林管护补助,国有林每亩每年补助10元(2017年起),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每亩每年补助3元。国有林的管护由行使国有林管理职能的单位落实护林人员进行管护,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的管护由县林业局统一落实护林人员进行管护,管护人员报酬根据管护面积和难易程度由各县确定。
2.公益林建设: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实行补助政策,2016年起,人工造林每亩补助500元,封山育林每亩补助100元,按年度计划安排到县级实施单位,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3.国有中幼林抚育: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国有中幼林森林抚育实行补助政策,每亩补助120元,按年度计划安排到县级实施单位。由行使国有林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实施。
4.国有林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障: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国有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等实施单位2008年底在册的国有职工(不含2000年以后新进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以我省2008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计算,按30%的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分别为20%、6%、2%、1%、1%。按人数分配到县级实施单位。
5.珠江流域国有天然商品林给予森林管护补助,2016年每亩每年8元,2017年每亩每年10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给予停伐补助,每亩每年15元。
林业惠民政策
一、天然林保护工程惠民政策
1.森林资源管护: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内的国有林和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给予森林管护补助,国有林每亩每年补助10元(2017年起),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每亩每年补助3元。国有林的管护由行使国有林管理职能的单位落实护林人员进行管护,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的管护由县林业局统一落实护林人员进行管护,管护人员报酬根据管护面积和难易程度由各县确定。
2.公益林建设: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实行补助政策,2016年起,人工造林每亩补助500元,封山育林每亩补助100元,按年度计划安排到县级实施单位,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3.国有中幼林抚育: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国有中幼林森林抚育实行补助政策,每亩补助120元,按年度计划安排到县级实施单位。由行使国有林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实施。
4.国有林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障: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国有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等实施单位2008年底在册的国有职工(不含2000年以后新进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以我省2008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计算,按30%的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分别为20%、6%、2%、1%、1%。按人数分配到县级实施单位。
5.珠江流域国有天然商品林给予森林管护补助,2016年每亩每年8元,2017年每亩每年10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给予停伐补助,每亩每年15元。
二、退耕还林补助标准
(一)上一轮退耕还林
1.原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退耕还林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239元/亩(毕节市242元/亩)。
2.完善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还林农户给予适当现金补助,补助周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134元/亩(毕节137元/亩)。
(二)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退耕还林种苗费补助每亩400元;现金补助每亩1200元,其中:第一年补助500元,第三年补助300元,第五年补助400元。
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1.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2.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8元,按省、市(州)、县(市、区)4:3:3比例分级安排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四、生态护林员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1万元,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的劳务补贴(每月800元)和管护绩效补贴(每年400元)。
森林保险: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全部由中央、省、州、县四级财政按50﹪、30﹪、6﹪、14﹪的比例每亩投保1.6元,如在保险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保险公司按受灾面积每亩800元理培公益林管理责任人。
一、管理对象
享受国家财政资金补助的生态护林员。
二、管理主体
(一)乡镇(街道)负责管理辖区内的生态护林员。
(二)村委会负责对本村护林员的出勤和参与卫生保洁、公益活动进行管理和考勤。
三、职责任务
(一)负责本村森林管护工作,防止森林火灾、偷盗林木、乱砍乱伐等情况发生。
(二)积极宣传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林业方针、政策,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爱林护林形象。
(三)自觉服从村乡镇(街道)和两委的管理,听从工作安排和调度,每天汇报工作情况,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要敢抓敢管,大胆履行职责。
(四)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采伐任务一定上山踏查、上山验收。发现烧灰、烧炭要及时制止和报告。车辆、人畜运输木材过境要主动检查询问,有偷砍盗伐情况要及时制止、报告。
(五)加强林地资源管理。辖区内严禁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不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从事非林业生产性质的经营活动。禁止贩卖、猎捕野生动物。不准倒卖、移植古、大、珍、稀植物。
(六)森林防火的预防与扑救。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火警要及时报告,积极主动组织人员参加扑救。森林防火期要经常巡山、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制止和消除。
(七)有森林病虫灾情,及时汇报,并参加防治。
(八)积极参与本村公共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参与村集体的公益事业等。
四、出勤要求
(一)护林员在森林火险期每月巡山管护必须达22天以上,非火险期每月巡山护林达20天以上。
(二)生态护林员在森林火险期、森林管护、野生动物保护重要时段、重大节日(中秋、国庆、元旦、春节、五一等)没有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
(三)村委会对护林员巡山出勤、参与卫生清扫和公益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乡镇林业管护站核实后,将每月的考勤情况报乡人民政府签署核实意见。县林业局对各管护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与乡镇对接、纠正,较大问题要提请组织处理。
五、奖惩办法(一)生态护林员在一个季度内累计扣分达10分的,给予提醒谈话,累计扣分达10—15分的给予公开通报批评;1个季度累计扣分超过20分(含20分)的,予以解聘。
(二)生态护林员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分值达90分以上的,下一轮优先聘用。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1、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2、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8元,省、州、县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
退耕还林补助标准:
1、原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退耕还林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239元/亩。
2、完善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还林农户给予适当现金补助,补助周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134元/亩。以上为我县2002-2003年实施退耕还林的补助政策,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调整后将及时公示群众。
政策咨询电话:
0855-5322013(台江县农业局办公室)
业务受理电话:
0855-3846913(台江县政务中心农业农村窗口)
投诉举报电话:
0855-5329899(台江县政务中心[监督]办公室)
1、操作流程。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宣传培训,自主购机,证件核实,补贴发放。
2.购机者具备材料。购机者凭本人身份证、购机发票、本人的一折通或信用存折,录入身份信息。
3、公示情况。补贴对象名单在县政务中心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自主购机。按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的要求,农户任意到农机补贴产品供货经销商自主购机,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
5、登记核实。农机、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组织逐机登记核实,不见机具或购机者不按要求参加补贴机具核实的不予补贴资金发放,购机者及核实人员在核实表上签字,承担相应责任。
6、补贴发放。根据核实结果,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购机者个人银行账户(种粮直补卡)。
7、责任追究。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严禁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咨询投诉电话:53220135327570
前提:农民购机并取得购机发票。
申请补贴—→县级录入基本信息,打印告知书—→整理结算资料—→结算补贴资金。
(12大类40个小类131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 铧式犁
1.1.2 翻转犁
1.1.3 圆盘犁
1.1.4 旋耕机
1.1.5 耕整机(水田、旱田)
1.1.6 微耕机
1.1.7 田园管理机
1.1.8 开沟机(器)
1.1.9深松机
1.1.10机耕船
1.1.11联合整地机
1.1.12激光平地机
1.2 整地机械
1.2.1驱动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1.5水稻(水旱)直播机
2.1.6免耕播种机
2.1.7旋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2.2 秧盘
2.2.3 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
2.3 栽植机械
2.3.1油菜栽植机
2.3.2水稻插秧机
2.3.3树木移栽机
2.3.4甜菜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化肥)
2.4.2撒肥机(厩肥)
2.4.3追肥机(液肥)
2.4.4中耕追肥机
2.4.5 配肥机
2.5 地膜机械
2.5.1地膜覆盖机
2.5.2残膜回收机
2.6 食用菌生产机械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2植保机械
3.2.1电动喷雾器(含背负式、手提式)
3.2.2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
3.2.3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2.4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2.5 烟雾机(含常温烟雾机、热烟雾机)
3.2.6杀虫灯(含灭蛾灯、诱虫灯)
3.3 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树木修剪机
3.3.3割灌机
4.收获机械
4.1 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1.4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4.1.5割晒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3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4.2.4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5玉米收割割台
4.3 棉麻作物收获机
4.3.1棉花收获机
4.3.2麻类作物收获机
4.4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4.1采茶机
4.4.2啤酒花收获机
4.5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5.1油菜籽收获机
4.5.2草籽收获机
4.5.3花生收获机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6.1薯类收获机
4.6.2甘蔗收获机
4.6.3甘蔗割铺机
4.6.4甘蔗剥叶机
4.6.5甜菜收获机
4.6.6 药材挖掘机
4.7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7.1青饲料收获机
4.7.2牧草收获机
4.7.3割草机
4.7.4搂草机
4.7.5捡拾压捆机
4.7.6压捆机
4.7.7饲草裹包机
4.7.8抓草机
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8.1秸秆粉碎还田机
4.8.2高杆作物割晒机
4.8.3茎秆收集(收理)机
4.9 蔬菜收获机械
4.9.1果类蔬菜收获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 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 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2.2种子清选机
5.2.3扬场机
5.2.4籽棉清理机
5.3 剥壳(去皮)机械
5.3.1玉米剥皮机
5.3.2花生脱壳机
5.3.3干坚果脱壳机
5.4干燥机械
5.4.1粮食烘干机
5.4.2种子烘干机
5.4.3油菜籽烘干机
5.4.4果蔬烘干机
5.4.5蚕茧收烘机械
5.4.6热风炉
5.5 种子加工机械
5.5.1种子包衣机
5.6 仓储机械
5.6.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打蜡机
6.3.3果蔬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5剑麻加工机械
6.5.1刮麻机
6.6天然橡胶初加工专用机械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7.1.2潜水泵
7.2 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
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青贮切碎机
8.1.2铡草机
8.1.3揉丝机
8.1.4压块机
8.1.5饲料粉碎机
8.1.6饲料混合机
8.1.7饲料破碎机
8.1.8饲料搅拌机
8.1.9颗粒饲料压制机
8.1.10饲料加工成套设备
8.2畜牧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送料机
8.2.3清粪机(车)
8.2.4水帘降温设备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贮奶罐
8.3.3冷藏罐
8.4水产养殖机械
8.4.1增氧机
8.4.2投饵机
8.4.3网箱养殖设备
9.动力机械
9.1拖拉机
9.1.1轮式拖拉机
9.1.2手扶拖拉机
9.1.3履带式拖拉机
10.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0.1挖掘机械
10.1.1农用挖掘机(斗容量≤0.4m3)
10.1.2挖坑机
10.2清淤机械
10.2.1清淤机
10.3其它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0.3.1破碎机
11.设施农业设备
11.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11.1.1卷帘机
11.1.2加温炉
11.2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11.2.1开窗机
11.2.2拉幕机(含遮阳网、保温幕)
11.2.3排风机
11.2.4温帘
11.2.5二氧化碳发生器
11.2.6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1.2.7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2.其它机械
12.1废弃物处理设备
12.1.1固液分离机
12.1.2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2.1.3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1.4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1.5秸秆气化设备
农机购置补贴操作主要流程:
农民申请—→公示—→打印申请表和指标确认通知书—→农民购机—→经销商录入购机信息—→核实购机情况—→结算补贴资金。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贵州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2、办理单位:台江县农业局
3、办理窗口:台江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农业局窗口
4、承诺时限:即办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无
二、法定依据
黔农发(2013)72号文件
三、申请条件
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四、申请材料
本人的二代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办理程序
—→农民申请(第一步:申请购机者将本人的二代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审查员审查,审查合格后进行受理;若不合格,则一次性告之申请人补齐材料;第二步: 材料审查合格后,直接办理。)
—→公示—→打印申请表和指标确认通知书—→农民购机—→经销商录入购机信息—→核实购机情况—→结算补贴资金
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
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乡(镇)、村组织人员向乡(镇)或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或街道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批准。
持有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享受农村低保。
农村低保政策
1、保障待遇申请条件
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2)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4)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5)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6)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7)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2、保障对象的确定程序
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应按以下程序操作:
(1)申请受理;(2)调查核实;(3)民主评困;(4)一榜公示;(5)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审查;(6)乡镇政府审核;(7)二榜公示;(8)县级民政部门审批;(9)三榜公示;(10)待遇批准。
交通惠农政策
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1.补贴对象:城市公交车、城市出租车、农村道路客运。
2.补贴标准:以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前油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之间的差距为基础, 由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省下达的行业补贴资金预算指标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3.补贴程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合理制定补贴资金的分配方案对—属于补贴范围内的经营业主按要求将车和经营者的信息填报汇总后以文件或书面形式申报—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严格的审查复核—将审批确认的燃油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公示一周,经车主签字确认后,直接将补贴资金转入个人的银行账户。
1、猫坡至平阳公路,项目总长8.0公里,沟通建制村施洞镇小河村,总投资536万元。
2、革一至台水公路,项目总长7.9公里,沟通建制村革一乡新寨村,总投资529万元。
3、水井至南冬公路,项目总长3.9公里,沟通建制村台拱镇南冬村,总投资261万元。
4、小农场至旧州公路,项目总长19.8公里,沟通建制村施洞镇旧州村,总投资1327万元。
5、八埂至杨家沟公路,项目总长5.5公里,沟通建制村施洞镇杨家沟村,总投资369万元。
6、岔路口至桃香公路,项目总长4.8公里,沟通建制村台拱镇牛打坪村,总投资322万元。
7、杨桃至养洗公路,项目总长6.9公里,沟通建制村革一乡西南村,总投资462万元。
8、岩寨至五寨五组公路,项目总长7.1公里,沟通建制村台拱镇五寨村,总投资476万元。
9、巫脚南至巫脚交公路,项目总长4.2公里,沟通建制村方召乡巫脚交村,总投资281万元。
10、交下至拥党公路,项目总长5.6公里,沟通建制村南宫乡拥党村,总投资375万元。
11、交片至登鲁上寨公路,项目总长2.8公里,沟通建制村台拱镇登鲁上寨村,总投资188万元。
12、反排至汪江公路,项目总长15.2公里,沟通建制村方召乡反排村,总投资1018万元。
13、大田至巫细公路,项目总长8.7公里,沟通建制村南宫乡巫细村,总投资583万元。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申请法律援助是不需要费用。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包括政府要为开展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机构和队伍保障,提供必要的经费;也包括政府要充分调动广大律师、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开辟资金渠道,鼓励各方面对法律援助提供支持等。这也明确了政府是主办这项事业的主体,只要确定为法律援助的对象,法律援助的一切经费将由政府承担。"
法律援助政策
台江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是由县司法局设立及管理的,整合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综合服务等司法行政主要职能,是台江县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满足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实现当事人咨询,受理,办理等环节,“一站式”“零距离”多功能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联系方式:0855-5322637
地址:台江县行政中心人大二楼司法局办公室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暂住证),代理申请法律援助的还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
(三)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出具的能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困难的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台
1、申请人应当向被诉请方(被告人、被诉人、被申请人、被请求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案件(事项)已被审理机关立案、受理的,申请人应当向审理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当事人提出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或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初审→分管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给予援助,办理相关法律援助手续→指派人员办理→办结归档。
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不予援助,告知其他解决途径,当事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日内向县司法局申请重新审议,县司法局在收到重新审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议决定。
咨询电话:0855-5322637
联系单位:台江县司法局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行政、民事类: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7、因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8、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9、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10、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11、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法律事项;12、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13、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二)刑事代理类: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刑事辩护类: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法律服务机构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二、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五)办理公证证明;(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
(一)有本县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公民,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法律援助:
1、案件或事件发生在本县并且依法由本县法律服务机构或仲裁机构受理的;
2、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3、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二)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三)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获得法律援助;
(四)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的权利和责任
(一)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和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二)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三)受援人有义务如实陈述事实与情况,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工作;
(四)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情况改善,不再符合受援条件或因受援获得较大收益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法律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五)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已经完成的,法律援助机构有权向受援人收取办案费和服务费。
(六)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双倍支付已获得法律服务的全部费用。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从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缴费,每年一次。按年及时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至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元至9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1000元至2000元的,补贴90元。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98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1.条件:本县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础养老金对象夫妻年满60岁。
2.标准:给予每人每年70元缴费(缴费补贴)补贴;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享受65元;
3.资金来源比例分配:代缴资金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10%、10%、80%;基础养老金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40%、30%、30%。
4.文件依据:黔人口办发【2012】3号
政策依据:国发【1978】104号;黔府发【1992】18号;黔府发【1998】34号;黔劳厅发【1999】165号;黔劳社厅发【2001】56号;黔劳社厅发【2003】35号;黔劳社厅【2004】40号;国发【2005】38号;黔劳社厅发【2006】20号;黔劳社厅【2008】13号;黔劳社厅【2012】9号。
保障对象: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不含离退休、退职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符合条件的,可领取遗属生活补贴、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补助费。
补贴标准:
1、养老金享受待遇标准: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1997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前平均缴费月工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4%。
2、职工死亡待遇:(1)企业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或余额本金及利息,由合法继承人继承;(2)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实行全省统一标准,具体为:丧葬补助费2400元,一次性补助费14000元。);(3)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月生活费补助标准为:配偶410元,其他供养直系亲属380元。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和孤儿的,分别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元。注:2014年8月养老金发放208.67万元;遗属生活费发放5.69万元;丧葬费发放10.04万元。
办理程序:
1、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由负责社保业务的人事干部或财务人员前来办理;报送参保人员花名册;新增人员需提供身份证一张、照片两张,填写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一式两份,建立个人档案。
(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工商注册登记的当地(市、州、地、县、区、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自由职业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长期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享受养老待遇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在岗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个体户年满55周岁,缴费满15年以上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本人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3、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由医院证明,并经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
3、职工死亡待遇办理程序
供养直系家属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资格作初步审核(无单位人员家属可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社保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复审→社保部门对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人员定期进行资格认证。
主管实施部门:台江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联系电话:0855-5328786
政策依据:《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黔东南府办发[2011]153号
报销补助范围:全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1、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1)在职人员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45周岁以下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
(2)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4%划入。
2、统筹基金住院支付标准
(1)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5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6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300元。
(2)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3)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报销:
一级医院、5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在职人员报销87%,个人负担13%;退休人员报销96.5%,个人负担3.5%。
二级医院在职人员报销85%,个人负担15%;退休人员报销94.4%,个人负担5.6%。
三级医院在职人员报销83%,个人负担17%;退休人员报销91.6%,个人负担8.4%。
参保人员因病需转往州外就医的,个人负担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
3、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1)门诊透析、放疗、休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2)符合所属病种的门诊购药费用每年超过500元后,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75%。
生育津贴
(1)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产假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2天产假生育津贴。
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生育津贴。
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产假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生育津贴。
(2)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0天的护理假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照发;男职工享受10日的护理假,不享受生育津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2、生育医疗费用
(1)女职工、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2)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注:2014年1-8月生育住院32人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金额为125780,60元。职工医疗住院1343人次,基本医疗住院统筹支付560.43万元,大额医疗支付71.12万元。
办理流程:到州级上以上省内住院治疗的,先到县医院开转院证明再到县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开转诊转院介绍信,并带医疗卡(社会保障卡)
到省外住院治疗的先到县医院开转院证明再到县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开转诊转院介绍信,待出院时提供提供住院发票、出院疾病证明、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病案首页),并带医疗卡(社会保障卡)到县医疗保险结算中心报销。
办理特殊病种证的,需提供检验报告单、疾病证明书到县医疗保险结算中心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申请表再到职工本单位盖章及县医院盖章,并带1张一寸照片到县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办证,等每年十二月1-15号带特殊病种证、发票、处方等到县医疗保险结算中心报销。
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提供:医疗卡号(复印件)、准生证(复印件)婴儿出生证(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女职工单位证明(原件)、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住院发票(原件)、职工单位证明。
主管实施部门: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联系电话:5328786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
保障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后,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与2009年本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比例(简称“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足70%(含70%)的在册农业人口或征地后农转非人员。被征地人员身份认定按照《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办理。“剩余耕地”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的耕地被征收后所剩余的耕地面积。
缴费补助标准及增发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参保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累计补助15年。缴费补助标准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确定。无剩余耕地的每人每年12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不含0%),每人每年9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年6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年300元。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按年划入个人账户;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时一次性补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领取缴费补助金;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不享受缴费补助。
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缴费补助的,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增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无剩余耕地的,每人每月129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不含0%)每人每月97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月64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月32元。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不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
办理程序:1、16——59周岁参保失地农民
凡属被征地农民的需携带户口簿所有家庭成员(参加工作人员除外)的户口复印件和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的需提供户籍证明);土地承包证;(由于分家无土地承包证的需要提供分家时该户所分得的耕地情况证明材料)被征地的相关证明;被征地项目的文件(或者有相关部门提供证明:项目名称、批准文号);填写《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加盖村委会公章);填写《贵州省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申请表》(加盖村委会公章)到当地社保服务中心进行失地农民基础信息登记→失地农民认证登记→失地农民缴费补助申报→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一次性缴费补助申报。
2、60周岁已领取养老金失地农民
需携带户口簿所有家庭成员(参加工作人员除外)的户口复印件和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的需提供户籍证明);土地承包证(由于分家无土地承包证的需要提供分家时该户所分得的耕地情况证明材料);被征地的相关证明;被征地项目的文件(或者有相关部门提供证明:项目名称、批准文号);填写《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加盖村委会公章);填写《贵州省被征地农民增发基础养老金申领表》(加盖村委会公章)到当地社保服务中心进行失地农民基础信息登记→失地农民认证登记→已享受待遇失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增发。
主管实施部门: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联系电话:5328786
政策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76号)。
补贴范围及对象:全县实行全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补贴标准:
1、缴费补助:对参加新农保人员每年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地方政府按照每人每年30元标准给予补贴,省、州、县三级财政各承担10元。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可以跨年度补缴,但跨年度补缴政府不予补贴。
2、养老金待遇发放标准: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按中央、省、州确定的每人每月55元的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含利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办理程序: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和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籍证明原件),如系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参保人员还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相关依据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如新农保启动时已达到或超过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则需同时填写《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请表》,并到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卡。乡镇社保服务中心及时将参保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于当月10日前将材料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复核后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同时向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明细清单及资金转账凭证,待财政部门将基金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卡。
主管实施部门: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联系电话:5328786
—、申报对象和条件
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主为当地户籍(原农业户口),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二)住房在城镇规划区外;
(三)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农危改补助:
(一)拥有安全住房的。
(二)无房户。
(三)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人员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 策的。
(四)已列入或已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
(五)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
(六)已经遗弃的危房。
二、申报程序
危房户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乡 (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批准成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三、危房等级评定标准
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新建设。
二级:局部危险—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三级:有危险点—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后,即可正常使用。
四、补助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户(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一级危房补助3.5万元/户,二级危房补助1.5万元/户,三级危房补助1万元/户:未列入4类重点对象的其他农村危房改造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结合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10+N”行动计划、“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等工作统筹组织实施。
1、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属于农村危房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危房户; 3、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
经鉴定为D级(一级)、C1级(二级)、C2级(三级)的老旧危房改造整治经费预算原则上参照国家危房改造现行补助标准执行(即:一级补助3.5万元/户、二级补助1.5万元/户、三级补助1万元/户);经鉴定为B级的老旧危房整治经费预算,按照“顶不漏雨、壁不透风、门窗完好、地面平整”要求,原则上每户整治预算不超过1万元;农村“三改”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实施,原则上每户预算不超过1万元;农村公厕建设原则上每座预算控制在10万元以下。最终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审计结算为准。
一、保障对象:城镇常住居民家庭,城镇新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具体年限由县市确定)、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非户籍人员、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新市民以及乡镇教师、中高等院校职工、计生、卫生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孤老病残、复员退伍军人、优抚对象家庭;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其中城镇新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县市规定年限内,不受收入线的条件限制);优先保障: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优抚对象、复员退伍军人、消防救援人员、进城农村独生子女户、进城农村二女绝育户、老年人、鳏寡孤独、建档立卡贫困户、见义勇为等符合条件的家庭;居住在危房内的家庭;其他符合各级政府规定优先解决保障房情况的家庭。
二、保障方式:实物配租(售)、租赁补贴。
三、保障标准:实物配租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租赁补贴根据属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发放。
四、申请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到工作所在县(市)、乡(镇、街道、社区)或在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请。
(一)内容。
1.保障对象:符合属地县市规定市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符合属地县市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2.保障方式:实物配租(售)、租赁补贴。
3.保障标准:实物配租(售)的单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租赁补贴根据属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发放。
4.申请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到属地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或在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请。
(二)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当根据属地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批程序主要为“两审两公示”。“两审”即两级审核,第一级为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乡镇)审核,第二级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两公示”即两次公示,第一次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乡镇)公示,第二次由住房保障部门公示。
咨询电话:0855-5320445
一、保障对象:
1、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常住家庭人员。
2?、在各乡镇驻地有稳定收入并居住2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可在本乡镇购买和租住公租房)。
3?、办理独身子女证或二女节育户的农村进城务工家庭。
4、失掉全部土地的农民家庭。
5、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6、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人员。
7、原国民党退伍人员。
8、新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二、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售):租赁每平方米3元,配售全县统一,一次性付款按成本价的80%减一次性付款优惠10%,分期付款按成本价的80%计算。(例如,成本5万元一套的公租房,一次性付款50000×80%×90%=36000元,分期付款则为50000×80%=40000元)
租赁补贴:每人每月30元直至获得配租或配售公租房终结。如有新的政策随时调整补贴。
三、保障标准:实物配租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以下,租赁补贴根据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发放。
四、申请方式:由申请人(外来务工人员除外)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区、行政村)申请。
五、申请条件:
1、本县户籍(外来务工人员除外)人口。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暂定家庭人均收入月低于975元。有政策随时调整。
六、申请程序:仍按本县《台江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台府办发[2008]1号文件执行。
一、申请住房保障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必须是本县常驻非农业户口,并且居住台江县2年以上;
②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③家庭人均收入月低于975元以下。
二、申请程序
(一)填写《台江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审批表》的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书面申请书原件。
2、户口簿复印件(第一页及相关人员全部),身份证复印件(两面)。
3、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未婚证、离婚协议书等)。
4、房产证明:包括有无房产,租房情况、住房困难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5、租房证明:与产权人签订的租房合同书、协议书等。
6、家庭收入证明:家庭月总收入情况,包括工资、福利收入(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并加盖公章)、经商收入、打工收入、半工半农家庭的农业收入情况,低保收入情况,并复印低保证件(包括城低保、农低保)等。家庭中有一人户口不是本县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县市级以上)收入和房产等相关证明。
7、申请住房保障诚信承诺书和计生诚信承诺书。
8、是残疾人的需提供“残疾证明”。
9、其它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本人签字盖章后,调查人员在表上“调查人意见”栏填写意见后并签字盖章后 交给社区或村(居)委会盖章,并签署意见签字盖章 交给乡镇政府签字盖章(乡镇审核核实后,并公示7天,公示内容为:姓名,性别,家庭地址、家庭人口、享受低保情况、现住房情况、住房面积等,公示无异议后),乡镇政府提供公示后情况的反馈意见(样式内容附后) 将所有材料上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县民政局审核 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审批。(期间入户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