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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748734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2-20
  • 文  号:
  • 台府发〔2024〕10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江县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江县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贵州台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台江县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19日



台江县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和《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办规字〔2021〕115号)《贵州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黔林湿函〔2021〕99号)等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的考核管理,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日常监督,切实维护好管护区森林资源安全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生态护林员规范化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生态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和宣传相关林业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管护区内的森林、湿地、草原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疑似因疫病引起的野生动物异常或死亡等情况,乱砍滥伐林木、毁林烧炭、乱垦滥占草原、违规占用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境、违反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规定等破坏资源和毁坏有关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报告,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三)非重点森林防火期,生态护林员每周巡护不少于3次,重点森林防火期巡护的次数,按照所在乡镇或街道(以下统称乡镇)森林资源管护需要统筹安排执行。

(四)严格落实生态护林员管护区进行巡护报告制度,严肃上报纪律。生态护林员巡山情况要如实在“巡护APP事件上报”上记录。

重要事件报告流程:生态护林员→护林小组长→村级林长→乡镇林长(本级对上报情况进行核实)→县林长办(县林业局)。

(五)服从管理,遵守纪律,自觉接受乡镇林业工作部门、村“两委”指导和管理,做好管护协议书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生态护林员不得从事不利于本职工作的行为。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216号)选聘的生态护林员,以及《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办规字〔2021 〕115号)和《贵州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黔林湿函〔2021〕99号)选聘的生态护林员。

三、考核内容

(一)巡护考勤:30分

生态护林员在森林禁火期每月巡护20天以上,非禁火期每月巡护15天以上。合理规划巡护路线,确保每个管护区域每周巡护不少于3次,每日巡护时间不得低于3个小时,满勤得20分(具体以村级考核为准)。

生态护林员每月的APP巡护上线率达到80%以上的,由乡镇(街道)林业工作部门审核,得10分。

每月巡护每少一天扣3分,无故不参加上级组织集体巡护工作的一次扣5分。生态护林员在森林高火险期、野生动物保护重要时段、重大节日(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等特殊时期,严格按本乡镇(街道)森防工作要求执行,没有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旷工一天扣10分。

(二)资源管护:25分

大力宣传生态保护重要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敢于制止盗砍滥伐林木、毁林烧炭、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违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并及时上报乡镇街(或县林业局),得25分。

对管护区内发生乱砍滥伐林木、毁林烧炭、乱垦滥占草原、违规占用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境、违反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规定等破坏资源和毁坏有关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的,发现一次扣10分,造成严重破坏的扣15分

(三)森林防火:25分

经常向群众普及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张贴、发放森林防火各类宣传材料,宣传效果明显的,得10分。

加强火源管理,坚持巡山护林防火,制止各类违规野外用火,管护责任区内当月未发生火灾火警火情的,得15分。

管护责任区内当月每发生火情一起扣5分,未及时报告(参与扑救)的每次扣10分,造成严重损失的扣20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解聘。

(四)病虫害防治:10分

经常检查管护区内林木生长情况,发现病虫害及时报告并参与防治,得10分。

发生病虫害未及时发现并上报的,每次扣5分,未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危害的扣10分。

(五)其他:10分

1.学习与汇报5分

参与乡镇(街道)及林业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学习,每月月底向林业站汇报工作,得5分。

2.齐抓共管:3分

团结他人、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参与并指导管护责任区开展林业生产等。得3分。

3.交办的其他工作:2分

服从乡镇(街道)和林业站、护林员小组长和村级林长、村“两委”安排,协助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得2分。

(六)加分情况

1.生态护林员获省部级表彰的,加15分;获州级表彰的,加10分获县级表彰的,加5分。

2.护林员工作表现优异,经本人申请,由乡镇(街道)同意,可在考评时加1-5分。

四、考核程序及结果运用

生态护林员的考核由乡镇(街道)组织本级林业相关部门(林业站)和村委会共同完成,并对考核结果负责。

生态护林员考核总分值80分以下(不含)为不合格等次,

80分以上(含)为合格等次,95分以上(含)为优秀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人数不得高于乡镇(街道)生态护林员总数的20%(以分值从高往低取,超额部分列为合格等次)。

生态护林员的考核实行月考核与年终考核,月考核结果作为每月管护补助发放依据,年终考核结果作为管护绩效发放依据。

月考核和年终考核由考核参与人员签字、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加盖乡镇(街道)公章后报送县林业局备案。

(一)月考核。乡镇(街道)按时完成本月生态护林员考核及补助造册等相关材料报送至县林业局备案,县林业局汇总提交财政统发系统请款,县财政局按照规定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按月足额兑现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

1.积分考核兑现:不合格等次核发补助=月考核总分值÷100×800元(现行补助政策800元/月,若有变动以实际为准,下同),扣减部分补助列入全县年终管护绩效资金。

合格以上等次核发补助=800元。

2.抽查督导考核兑现:一次无故不在岗扣减当月管护费10%,三次无故不在岗可立即终止本协议;管护责任区域内因管护不力造成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人畜践踏等林木损失,乡镇(街道)结合实际扣减劳务补助费。

3.生态护林员月发放补助造册总额,由积分考核和抽查督导考核组成。

(二)年终考核。每年年底前完成(具体时间由上级相关规定另行通知),采取月考核平均值作为年度考核结果。

1.年终考核对象:当年12月份在聘的生态护林员。

2.年终绩效发放对象:本年度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生态护林员组长(组长指标设置:1名/小村,共156名)

不合格等次不发放管护绩效。

3.年终绩效差额补助换算标准:合格等次以上分三个等级评定发放管护绩效,一等奖人数占在聘指标人数20%(年管理成绩突出的聘用单位可适当提高比例),二等奖人数占在聘指标人数60%,三等奖人数占在聘指标人数20%(年管理不到位的聘用单位可适度提高该指标数比例,但不能大于聘用指标任务的30%,三等奖人员扣除的绩效金用于补充一等奖人员的绩效金)。根据年度资金执行率达100%目标,可以合理调整等级聘用人数或补助基数。

4.生态护林员年度绩效资金分配:生态护林员年度绩效资金总额94%用于发放年度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年终绩效补助;生态护林员年度绩效资金总额6%用于发放生态护林员小组长的年终绩效补助(生态护林员小组长的年终绩效补助实行均额发放)。

本县年度管护绩效资金总额≤本县年度资金指标下达总额-本县月(1-12月)管护补助发放累计资金总额。

五、解聘条件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未能履行护林员职责或监守自盗,致使林木、林地、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

(三)因疾病、经商、务工等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四)月考核不合格,经诫勉谈话后次月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跨县务工的;

(六)一人多岗(公益性岗),或一户多聘的;

(七)违反生态护林员选(续)聘其他规定的;

(八)国家政策变化引起协议无法继续执行的。

六、补聘换聘条件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依法解除生态护林员协议关系后,应于10天内在生态护林员候选信息库中择优补聘,并在完成补聘后5天内更新生态护林员管理系统信息,同时将补聘换聘情况报送县林业局备案,逐级更新信息。补聘人员的管护范围及面积可按照原聘人员的标准执行。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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