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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改装行为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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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电动自行车销售及维修经营户:

为做好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工作,落实国家、省、州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相关要求,确保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安全,现告知电动自行车销售及维修经营户:

一、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电动自行车认证证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保证不销售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厂名、无厂址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不销售无认证证书或伪造冒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不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根据《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四)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查证存在上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我局将严格依法查处。

四、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丹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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