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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寨县关于养犬管理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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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9-26 09: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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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寨县关于养犬管理整治的通告
按照丹寨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要求,加强城市犬只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现将丹寨县城区犬只饲养管理规定事项通告如下:一、饲养人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娱乐场、候车室、社会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本通知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二、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在未征得驾驶人及同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乘坐小型出租车。不得携带犬只在电梯高峰时期乘坐电梯。四、饲养人饲养犬只不得影响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休息或工作。五、饲养人违反本通告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饲养人对龄满三个月以上的犬只必须进行狂犬免疫,并按照程序完成狂犬病免疫注射事项,如违反规定的,由农业执法部门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犬只外出排泄时,携犬人需立即清除,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如违反规定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八、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必须圈养或者拴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标准以上级相关部门文件规定为准)。如有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捕杀烈性犬只。九、因管理不善,饲养人饲养的犬只造成他人伤害的,饲养人必须承担相关责任,并先行支付各种治疗费用。如未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十、饲养人不得驱犬伤害他人,造成后果的,公安机关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饲养人的法律责任。十一、饲养人饲养犬只须持犬只兽用狂犬疫苗免疫证明及饲养人的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县政务中心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窗口0855-3611541)办理饲养犬证、牌,一犬一证。十二、公职人员饲养犬只的,必须严格遵守养犬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十三、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配合犬只管理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