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
(丹寨片区)》的政策解读
《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丹寨片区)》已印制发布,为便于理解,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依据及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宣威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农经〔2024〕605号)、《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水许可决〔2024〕87号)《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第九章—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黔东南州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政策文件规定,为做好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全力支持好宣威水库工程建设,维护好移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征地移民安置
(一)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机构。县人民政府为宣威水库工程丹寨库区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主体,授权兴仁镇人民政府、南皋乡人民政府作为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实施主体,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移民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文旅局、县人社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丹寨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落实行业主管工作任务。水库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移民资金筹措、水库 工程项目报批并全程参与征地移民工作。
(二)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范围
包括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区、供水灌溉区等实物。涉及丹寨县兴仁镇城江村、白头村、摆泥村和南皋乡清江村。
(三)设立征地移民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管理方式。
(四)征地实物的认定。建设征地实物严格按照宣威水库可研阶段实物指标调查、并经三榜公示、权属人签字确认的实物调查成果为准,不得随意增减和调整。确因存在错漏的,可由移民户向所属村(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报兴仁镇人民政府、南皋乡人民政府、县指挥部会同现场设计代表、移民综合监督评估单位按照程序审核认可,且以审核复查的结果为准,不得随意变更。
三、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一)移民搬迁人口的认定。移民搬迁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间为实施阶段搬迁人口核定三榜公示结束之日。
(二)移民安置方式。宣威水库丹寨库区移民搬迁安置方式主要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方式,具体根据移民户确认的安置意愿调查进行安置。
(三)移民集中安置点建设。安置点建设实行“统规自建”方式,即集中安置点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配套建设相关基础设施,统一安排宅基地,移民户按照规划设计图自行建房,建房费用由移民户自行承担。自主安置的,由移民户自行负责。
(四)移民搬迁安置组织落实。根据移民户安置意愿,由兴仁镇人民政府负责,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集中安置宅基地分配,由兴仁镇人民政府指导涉及村民委员会提出具体宅基地分配方案,经移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方案执行。
四、后期扶持范围、标准及方式
(1)后期扶持范围。宣威水库工程后期扶持范围为《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水移民〔2022〕14号)中所规定的人口。
(2)后期扶持时限及标准。按照国务院(国发〔2006〕17号)精神,后期扶持资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扶持时间为20年。
(3)后期扶持方式。移民搬迁人口可采取直补到人的方式兑现,用于搬迁移民生产生活补助;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后扶人口可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补偿补助
(一)土地补偿费
区域 |
地类 |
土地补偿费 (元/亩) |
青苗补偿费(元/亩) |
林木补偿费(元/亩) |
备注 |
丹 寨 县 |
水田 (鱼塘) |
48156 |
2100 |
淹没影响区不计列青苗补偿费,工程建设区永久征地计列青苗补偿费 | |
旱地 |
48156 |
2100 |
|||
果园 (含苗圃) |
48156 |
13000 |
|||
乔木林 |
28412 |
4800 |
|||
竹林地 |
28412 |
4800 |
|||
灌木林地 |
28412 |
1100 |
|||
其他草地 |
14928 |
||||
裸岩石砾地 |
14928 |
(二)临时用地补偿费
区域 |
地类 |
土地补偿费(元/亩) |
生产期恢复费(元/亩) |
林木补偿费(元/亩) |
丹 寨 县 |
水田(鱼塘) |
8400 |
2100 |
|
旱地 |
8400 |
2100 |
||
果园(含苗圃) |
8400 |
13000 | ||
乔木林 |
8400 |
4800 | ||
竹林地 |
8400 |
4800 | ||
灌木林地 |
8400 |
1100 |
(三)房屋补偿费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单价 (元/㎡) |
备注 |
1 |
框架结构 |
㎡ |
1580 |
|
2 |
砖混结构 |
㎡ |
1350 |
|
3 |
砖木结构 |
㎡ |
1100 |
|
4 |
木结构 |
㎡ |
870 |
|
5 |
杂房 |
㎡ |
480 |
备注:房屋根据产权、结构和用途进行分类:按产权分公房和私房。按结构主要分为: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木结构,杂房(包括彩钢篷)不分结构按照480元/㎡。
(四)房屋装修补偿费
正房框架结构 |
按正房框架结构投资的20%计列 |
正房砖混结构 |
按正房砖混结构投资的20%计列 |
正房砖木结构 |
按正房砖木结构投资的15%计列 |
正房木结构 |
按正房木结构投资的5%计列 |
(五)附属建筑物、零星树木、坟墓及其他补偿费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单价 |
1 |
晒场 |
||
1.1 |
砼、石晒坝 |
m2 |
150 |
1.2 |
土晒坝 |
m2 |
110 |
2 |
围墙 |
m2 |
120 |
3 |
未建房屋基 |
m2 |
200 |
4 |
灶台 |
眼 |
500 |
5 |
化粪池 |
个 |
1200 |
6 |
电视接收器 |
套 |
100 |
7 |
水井 |
口 |
1000 |
8 |
烤烟房 |
m2 |
650 |
9 |
水池 |
m3 |
200 |
10 |
红薯洞 |
个 |
500 |
11 |
门楼 |
个 |
1500 |
12 |
碳窑 |
个 |
3000 |
13 |
沼气池 |
m3 |
400 |
14 |
坟墓 |
座 |
4500 |
15 |
室外厕所 |
个 |
500 |
16 |
鱼塘基础设施 |
亩 |
18335 |
17 |
零星树木 |
||
17.1 |
果树 |
棵 |
|
① |
苗期(未挂果) |
棵 |
150 |
② |
产前期(挂果) |
棵 |
300 |
③ |
产中期(挂果) |
棵 |
300 |
④ |
盛产期(挂果) |
棵 |
300 |
⑤ |
衰退期(挂果) |
棵 |
300 |
17.2 |
经济树 |
||
① |
苗期(未挂果) |
棵 |
80 |
② |
产前期(挂果) |
棵 |
330 |
③ |
产中期(挂果) |
棵 |
330 |
④ |
盛产期(挂果) |
棵 |
330 |
⑤ |
衰退期(挂果) |
棵 |
330 |
17.3 |
用材树 |
||
① |
5cm≤胸径<10cm (幼树) |
棵 |
50 |
② |
10cm≤胸径<15cm(成树) |
棵 |
100 |
③ |
15cm≤胸径<20cm (成树) |
棵 |
100 |
④ |
21cm <胸径(成树) |
棵 |
100 |
17.4 |
竹子 |
笼 |
150 |
18 |
大棚 |
||
18.1 |
简易结构 |
m2 |
20 |
18.2 |
其它结构(钢构结构) |
m2 |
120 |
(六)林木补偿费
林木补偿费按照《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的相关标准确定。(详见表1土地补偿费标准)
(七)基础设施建设费
集中安置的移民不发放基础设施补偿费。分散安置的移民按18000元/人发放基础设施补偿费,并按确认的移民人口数一次性兑现给移民户。
(八)其它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包括在搬迁过程中的车船费、途中食宿费、物资搬迁运输费、搬迁保险费、误工补助费、物资损失补助费和临时住房补贴等费用,按1900元/人计列。
2.过渡期补助费。指移民生产恢复期间的补助费,以搬迁安置人口为基数计算,按1500元/人计列。
3.文教卫补助费。按搬迁人口500元/人计算补助费,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4.不可搬迁附属设施补偿费。按正房补偿投资的5%(不可搬迁附属设施项目主要包括给排水设施、挡土墙、固定电话、碗橱、洗碗池等)计列。
5.建房困难户建房补助费。对人均住房(正房)补偿费不足以修建人均25m²砖混结构基本用房的移民,按人均25m²砖混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助差额的部分。
6.集中安置风貌建设补助费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建村〔2021〕47号),为全面打造安置区容貌升级,为进一步提升安置点的村容村貌,按“政府+农户”自筹,水库补助的方法共同打造安置点美丽家园建设,参照新农村建设,风貌打造补助费按9500元/户计列补助费用,由县政府统筹用于安置点风貌打造。
7.其他未列的各项补偿补助严格按照《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水许可决〔2024〕87号)批复的《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第九章—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计列的标准执行,《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未包含的实物指标,其补偿标准优先采用省内同期在建项目同类实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经项目业主、移民设计、移民监评、地方政府等现场复核确认,按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六、补偿补助资金兑现程序
(一)由移民户与兴仁镇人民政府、南皋乡人民政府签订土地、房屋等征收补偿协议,协议中载明实物种类、数量和应兑现金额。移民户提供个人银行账户、账号、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资料,如果委托办理兑现的须出具双方身份证、委托书等资料。
(二)由指挥部制作移民补偿补助清册,经审查无误后,按照协议约定,将补偿补助资金分次或一次性兑现到农户个人银行账户上。
七、权属争议实物的处理兑现程序
(一)由争议各方提出相关权属依据,按照村(组)组织协商、乡镇进行调解、县级相关部门行政裁决的程序处理。涉及县与县之间争议的,呈报州级专班裁决处理,涉及州与州争议的呈报省级专班裁决处理。
(二)如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三)县宣威水库指挥部依照处理结果或法院判决,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兑现。如其中争议一方在规定时限内不办理兑现手续的,县农业农村局可将应兑现资金拨付到乡镇专用帐户上留存管理。
八、企(事)业单位的处理
水库淹没影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原则上按照《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初步设计报告第九章-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的概算投资一次性货币补偿。
九、交通、通信、电力等专业复(改)建项目
宣威水库工程丹寨库区涉及的水库淹没影响的交通、电力、通讯、水利设施和文物保护等,按照《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初步设计报告第九章-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中明确的专项处理方案进行复(改)建或者一次性补偿,专业复(改)建项目实施主体由县政府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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