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丹寨片区)》的通知
丹府发〔2024〕11号
县宣威水库联席会各成员单位:
《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丹寨片区)》已经县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组织实施。
丹寨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丹寨片区)
为做好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丹寨县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全力支持好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建设,维护好移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水许可决〔2024〕87号)《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初步设计报告第九章—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及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地、依法移民,严格执行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政策,维护被征地单位和水库移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加快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
(二)补偿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的生存与发展需求;
2.顾全大局原则,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3.依法移民原则,合理、公平、公正执行征地补偿政策,补偿标准、程序公开透明;
4.诚实守信原则,严格签订相关补偿和安置协议、承诺书,及时兑现补偿、补助资金。
二、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一)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机构
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县政府作为宣威水库工程丹寨库区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主体,授权兴仁镇人民政府、南皋乡人民政府作为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实施主体,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移民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文旅局、县人社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丹寨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落实行业主管工作任务。水库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移民资金筹措、水库工程项目报批并全程参与征地移民工作。
(二)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范围
宣威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范围包括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区、供水灌溉区。
(三)设立征地移民安置资金专户
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由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移民局)在有关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管理方式。
(四)征地实物的认定
建设征地实物严格按照宣威水库可研阶段实物指标调查、并经三榜公示、权属人签字确认的实物调查成果为准,不得随意增减和调整。确因存在错漏的,可由移民户向所属村(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报兴仁镇人民政府、南皋乡人民政府、县指挥部会同现场设计代表、移民综合监督评估单位按照程序审核认可,且以审核复查的结果为准,不得随意变更。
三、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贯彻执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通过实行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合理开发资源,引导移民创业就业、发展产业,使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一)移民搬迁人口的认定
移民搬迁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间为实施阶段搬迁人口核定三榜公示结束之日。
1.下列情况计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1)居住在搬迁范围内,有住房和户籍的人口,此类人口需提供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
(2)有户籍和生产资料且长期居住在搬迁范围内的无住房人口,此类人口需提供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还需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实其在搬迁范围长期生产生活的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核实确认并加盖公章。
(3)2018年4月10日后至人口核定三榜公示结束之日,搬迁范围内原调查户中已办理合法婚入(含入赘)、新出生且户籍已迁入搬迁范围内的人口,此类人口需提供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
(4)暂时不在搬迁范围内居住,但有户籍、住房在搬迁范围内的人口,如临时在外居住的学生、外出打工人员等人口,此类人口需提供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
(5)在搬迁范围内有住房和生产生活资料,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学生、服刑人员等,此类人口需提供原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并出具户口临时转出的证明材料(如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在读证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核实确认加盖公章。
(6)因父(母)再婚且父(母)户籍在搬迁范围内但未办理户籍迁入的随迁子女(未满18周岁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在人口核定三榜公示结束之日前户籍需迁入搬迁范围内,并提供户口簿、户主身份证。
2.下列情况不计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1)仅有户籍在搬迁范围内,无房屋和生产生活资料,且居住在搬迁范围外的人口。
(2)已经成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口,以及夫妻双方已经成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子女。
(3)在人口核定三榜公示结束之日前的死亡人口。
(4)不在工程建设征地区长期生产生活的人口,如婚出到搬迁范围外长期生产生活但户籍未迁出的、离异再婚到搬迁范围外生产生活且户籍未迁出的人员。
(5)人口认定截止时间时原调查户中户口已迁出的人口。
(6)未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黔东南自治州宣威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50号)要求,于2018年4月10日以后违反规定办理人口迁入手续的人口,不计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3.其他未涉及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特殊情况无法确定的移民人口,由乡镇人民政府报指挥部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后按程序上报。
(二)移民安置方式
宣威水库丹寨库区移民搬迁安置方式主要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方式,具体根据移民户确认的安置意愿调查进行安置。
1.集中安置:是指集中建设移民安置点进行搬迁安置的安置方式。由政府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配套设施,统一分配宅基地,由移民户按规划设计要求自行建房。
2.分散安置:由搬迁移民户本人提出申请,经兴仁镇审核同意,将移民户的房屋补偿补助费采取一次性兑现给移民户,移民户可在水库淹没影响区外自行选择宅基地安置或其他地方购房安置。选择宅基地安置分散安置的,宅基地相关费用由移民户自行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法依规建房。
(三)移民集中安置点建设
宣威水库丹寨库区移民集中安置点建设实行“统规自建”方式,即集中安置点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配套建设相关基础设施,统一安排宅基地,集中安置点项目实施主体由县政府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确定。移民户按照规划设计图自行建房,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立面效果,建房费用由移民户自行承担。
(四)移民搬迁安置组织落实
1.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根据移民户安置意愿,由兴仁镇人民政府负责,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协议载明搬迁安置方式、搬迁去向、建房面积、搬迁时限等。搬迁安置协议作为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兑现的依据。
2.对不按期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不按规定办理逐级审批手续、拒绝配合意愿调查工作或不作意愿选择的,由县政府依法实施搬迁。
3.集中安置宅基地分配。待安置点建设完成后,由兴仁镇人民政府指导涉及村民委员会提出具体宅基地分配方案,经移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方案执行。
四、后期扶持范围、标准及方式
(1)后期扶持范围:宣威水库工程后期扶持范围为《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水移民〔2022〕14号)中所规定的人口。
(2)后期扶持时限及标准:按照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精神,后期扶持资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扶持时间为20年。
(3)后期扶持方式:移民后期扶持的实施和扶持兑现方式,对上述后扶人口中的农村移民搬迁人口可采取直补到人的方式兑现,用于搬迁移民生产生活补助;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后扶人口可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补偿补助
(一)土地补偿费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68号)、《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黔东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更新成果的通知 》(黔东南府发〔2023〕9号)、《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水许可决〔2024〕87号)批复的《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初步设计报告第九章—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文件明确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二)临时用地标准
1.临时用地范围。包括枢纽工程建设区及供水灌溉区的生产生活区、临时施工道路、弃渣场和料场等占地。
2.临时用地耕地补偿费。宣威水库工程施工临时征用耕地,其临时用地使用费按征用的时限(以年为单位)计补,每年占用按1倍的年产值补偿,即“占几年,补几年”。(详见附件2)
3.难以复垦的临时用地处理。对未列入《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难以复垦的临时用地,本着有利于推进工程建设的原则,结合宣威水库实际,由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会同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提出处理意见,由州生态移民局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三)房屋补偿费
房屋补偿标准按照《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的相关标准确定(详见附件3)。
(四)房屋装修补偿费
房屋装修补偿费按《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的相关标准确定。正房框架及砖混结构按照此房屋投资的20%计算,正房砖木结构按照此房屋投资的15%计算,正房木结构按照此房屋投资的5%计算。杂房不计列装修补偿费。
(五)附属建筑物、零星树木、坟墓及其他补偿
附属建筑物、零星树木及坟墓补偿单价按照《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的相关标准确定。(详见附件4)
(六)林木补偿费
林木补偿费按照《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的相关标准确定。(详见附件1)
(七)基础设施建设费
集中安置的移民不发放基础设施补偿费。分散安置的移民按18000元/人发放基础设施补偿费,并按确认的移民人口数一次性兑现给移民户。
(八)其它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包括在搬迁过程中的车船费、途中食宿费、物资搬迁运输费、搬迁保险费、误工补助费、物资损失补助费和临时住房补贴等费用,按1900元/人计列。
2.过渡期补助费:指移民生产恢复期间的补助费,以搬迁安置人口为基数计算,按1500元/人计列。
3.文教卫补助费。按搬迁人口500元/人计算补助费,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4.不可搬迁附属设施补偿费按正房补偿投资的5%(不可搬迁附属设施项目主要包括给排水设施、挡土墙、固定电话、碗橱、洗碗池等)计列。
5.建房困难户建房补助费:对人均住房(正房)补偿费不足以修建人均25m²砖混结构基本用房的移民,按人均25m²砖混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助差额的部分。
6.集中安置风貌建设补助费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建村〔2021〕47号),为全面打造安置区容貌升级,为进一步提升安置点的村容村貌,按“政府+农户”自筹,水库补助的方法共同打造安置点美丽家园建设,参照新农村建设,风貌打造补助费按9500元/户计列补助费用,由县政府统筹用于安置点风貌打造。
7.其他未列的各项补偿补助严格按照《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水许可决〔2024〕87号)批复的《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第九章—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计列的标准执行,《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未包含的实物指标,其补偿标准优先采用省内同期在建项目同类实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经项目业主、移民设计、移民监评、地方政府等现场复核确认,按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六、补偿补助资金兑现程序
(一)由移民户与兴仁镇人民政府、南皋乡人民政府签订土地、房屋等征收补偿协议,协议中载明实物种类、数量和应兑现金额。移民户提供个人银行账户、账号、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资料,如果委托办理兑现的须出具双方身份证、委托书等资料。
(二)由指挥部制作移民补偿补助清册,经审查无误后,按照协议约定,将补偿补助资金分次或一次性兑现到农户个人银行账户上。
七、权属争议实物的处理兑现程序
(一)由争议各方提出相关权属依据,按照村(组)组织协商、乡镇进行调解、县级相关部门行政裁决的程序处理。涉及县与县之间争议的,呈报州级专班裁决处理,涉及州与州争议的呈报省级专班裁决处理。
(二)如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三)县宣威水库指挥部依照处理结果或法院判决,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兑现。如其中争议一方在规定时限内不办理兑现手续的,县农业农村局可将应兑现资金拨付到乡镇专用账户上留存管理。
八、企(事)业单位的处理
水库淹没影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原则上按照《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初步设计报告第九章-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的概算投资一次性货币补偿。
九、交通、通信、电力等专业复(改)建项目
宣威水库工程丹寨库区涉及的水库淹没影响的交通、电力、通讯、水利设施和文物保护等,按照《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初步设计报告第九章-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中明确的专项处理方案进行复(改)建或者一次性补偿,专业复(改)建项目实施主体由县政府进行明确。
十、库底清理
水库库底清理按照移民安置规划批准的库底清理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实施主体由县政府进行明确。
十一、实施进度安排
根据省、州指挥部的要求和宣威水库工程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各移民单项工程合理工期安排有序推进宣威水库建设。
十二、监督管理
宣威水库丹寨淹没区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指挥部统筹,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生态移民局)、兴仁镇人民政府、南皋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法人参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职责体制。
1.县政府办:负责审批出台移民安置政策和补偿标准;对移民安置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发布征地、迁坟公告、督促和检查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移民安置实施。
2.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生态移民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征地补偿费标准、工作程序及制度做好移民征地安置补偿兑现的宣传;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移民征地工作;负责筹措移民征地安置补偿资金;负责移民征地安置补偿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提出移民搬迁安置计划,发布土地、林木征收公告公示,下达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做好移民档案管理工作,完整、准确、真实地记录移民安置的全过程。
3.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工程建设用地范围,指导和配合征拆组核定用地红线、地类认定等相关工作,强化项目建设用地监管,依法打击项目建设规划范围内违建现象,做好移民集中安置点规划指导,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用地手续办理工作。
4.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林业政策的宣传和动员工作;配合征拆组做好征拆范围林地丈量、林地认定、林木清点、核定、统计等相关工作。
5.县公安局:切实加强库区移民户籍管理工作。在移民搬迁安置实施阶段,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要严格户籍相关政策办理手续,除正常出生、婚嫁、复退军人回原籍、劳教劳改释放人员回原籍、大中专学生回原籍外,禁止将非库区户籍迁入库区。同时,要全力做好宣威水库丹寨淹没区的维稳处突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施工正常有序。
6.县人社局:切实做好宣威水库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法保障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征地社会保障手续报批审核等。
7.供电局:负责本辖区内移民安置点建设电力保障及其他供电设施和线路迁改。
8.有关部门:县发改、财政、民政、住建、交通、教科、卫计、水务、农业、人社等部门要按照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认真履职,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各项移民工作,主动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预防并及时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9.兴仁镇、南皋乡:负责属地范围内移民安置宣传工作、做好移民安置意愿调查及安置点选址(兴仁镇),及时宣传涉及移民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根据工程建设征地计划,以及按照属地原则对拟征土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或农户做好征地政策宣传、思想动员、矛盾化解等工作,配合征拆组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附着物权属、数量等进行调查核实、丈量、清点、登记及附着物的清拆等征地具体事务;制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拟征土地上违法抢种、抢建;协调辖区村委会、村小组做好征地工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和拆迁补偿协议;组织、检查、监测和记录本乡镇范围内的移民安置活动和过程,认真开展移民信访接待,协调处理好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十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调度。县直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指挥部每月召开一次专题调度会,听取宣威水库丹寨淹没区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水库工程征拆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资金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大中型水电工程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存储期间的利息,应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移民局)、兴仁镇政府、南皋乡政府要根据水库工程建设的征地和移民安置计划,按照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档案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移民局)、兴仁镇政府、南皋乡政府负责工程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或移交工作。水库工程移民档案工作与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同步管理,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
(四)加强工作督查。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牵头负责,将宣威水库丹寨淹没区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纳入年度重点督查内容进行督查,采取暗访督查、调度督查等方式,定期开展督查督办,确保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得到顺利推进。
十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五、本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移民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宣威水库项目建设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2.宣威水库项目建设征收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3.宣威水库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4.宣威水库项目附属建筑物、零星林木、坟墓及其他补偿标准
附件1 宣威水库项目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标准 |
||||||
区域 |
地类 |
土地补偿费 (元/亩) |
青苗补偿费(元/亩) |
林木补偿费(元/亩) |
备注 | |
丹 寨 县 |
水田 (鱼塘) |
48156 |
2100 |
淹没影响区不计列青苗补偿费,工程建设区永久征地计列青苗补偿费 | ||
旱地 |
48156 |
2100 |
||||
果园 (含苗圃) |
48156 |
13000 |
||||
乔木林 |
28412 |
4800 |
||||
竹林地 |
28412 |
4800 |
||||
灌木林地 |
28412 |
1100 |
||||
其他草地 |
14928 |
|||||
裸岩石砾地 |
14928 |
附件2
宣威水库项目建设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区域 |
地类 |
土地补偿费(元/亩) |
生产期恢复费(元/亩) |
林木补偿费(元/亩) |
丹 寨 县 |
水田(鱼塘) |
8400 |
2100 |
|
旱地 |
8400 |
2100 |
||
果园(含苗圃) |
8400 |
13000 | ||
乔木林 |
8400 |
4800 | ||
竹林地 |
8400 |
4800 | ||
灌木林地 |
8400 |
1100 |
附件3
宣威水库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单价 (元/㎡) |
备注 |
1 |
框架结构 |
㎡ |
1580 |
|
2 |
砖混结构 |
㎡ |
1350 |
|
3 |
砖木结构 |
㎡ |
1100 |
|
4 |
木结构 |
㎡ |
870 |
|
5 |
杂房 |
㎡ |
480 |
备注:房屋根据产权、结构和用途进行分类:按产权分公房和私房。按结构主要分为: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木结构,杂房(包括彩钢篷)部分结构按照480元/㎡。
附件4
宣威水库项目建设附属建筑物、零星林木、坟墓及
其他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单价 |
1 |
晒场 |
||
1.1 |
砼、石晒坝 |
m2 |
150 |
1.2 |
土晒坝 |
m2 |
110 |
2 |
围墙 |
m2 |
120 |
3 |
未建房屋基 |
m2 |
200 |
4 |
灶台 |
眼 |
500 |
5 |
化粪池 |
个 |
1200 |
6 |
电视接收器 |
套 |
100 |
7 |
水井 |
口 |
1000 |
8 |
烤烟房 |
m2 |
650 |
9 |
水池 |
m3 |
200 |
10 |
红薯洞 |
个 |
500 |
11 |
门楼 |
个 |
1500 |
12 |
碳窑 |
个 |
3000 |
13 |
沼气池 |
m3 |
400 |
14 |
坟墓 |
座 |
4500 |
15 |
室外厕所 |
个 |
500 |
16 |
鱼塘基础设施 |
亩 |
18335 |
17 |
零星树木 |
||
17.1 |
果树 |
棵 |
|
① |
苗期(未挂果) |
棵 |
150 |
② |
产前期(挂果) |
棵 |
300 |
③ |
产中期(挂果) |
棵 |
300 |
④ |
盛产期(挂果) |
棵 |
300 |
⑤ |
衰退期(挂果) |
棵 |
300 |
17.2 |
经济树 |
||
① |
苗期(未挂果) |
棵 |
80 |
② |
产前期(挂果) |
棵 |
330 |
③ |
产中期(挂果) |
棵 |
330 |
④ |
盛产期(挂果) |
棵 |
330 |
⑤ |
衰退期(挂果) |
棵 |
330 |
17.3 |
用材树 |
||
① |
5cm≤胸径<10cm (幼树) |
棵 |
50 |
② |
10cm≤胸径<15cm (成树) |
棵 |
100 |
③ |
15cm≤胸径<20cm (成树 |
棵 |
100 |
④ |
21cm <胸径(成树 |
棵 |
100 |
17.4 |
竹子 |
笼 |
150 |
18 |
大棚 |
||
18.1 |
简易结构 |
m2 |
20 |
18.2 |
其它结构(钢构结构) |
m2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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