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实施方案》的目的
草原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草原保护修复,恢复和提升草原生态功能是草原资源管理的工作重点。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明确指出:“要完善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为加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推进草原禁牧工作落实,促进草原资源可持续利用,制定《绥化市草原禁牧实施方案》。
二、制定《实施方案》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黑龙江省草原禁牧计划》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三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统筹实施草原禁牧和草原修复工作,强化草原监管执法,建立草原治理保护长效机制,推进草原休养生息,促进草原植被恢复,维护草原生态环境安全。到2025年,全市草原生态环境进一步得到恢复,草原综合植被盖度保持稳定,牧草亩产稳定在100公斤以上。
(二)主要任务。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全面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制定和实施禁牧措施,维护草原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和稳定性,通过人工种草、松土补播等方式实施草原修复,促进草原资源可持续利用。二是全面规范禁牧区时管理。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利用,肇东、安达、兰西、明水和青冈全面实行草原禁牧制度,禁牧时间为每年4月15日至11月15日。海伦、庆安、绥棱、望奎和北林由本级政府依法依规制定草原禁牧和休牧计划,明确草原禁牧、休牧的区域和时限。三是全面落实草原禁牧责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强化各级政府在草原禁牧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主导地位,加强执法监管,严格监督检查,促进草原生态修复与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机融合。四是全面提升源头管控力度。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落实乡(镇)政府草原禁牧主体责任和国有草原使用者草原禁牧直接责任,在草原流转过程中明确草原禁牧责任。五是全面增强社会禁牧意识。坚持科学引导,广泛宣传,提高农牧民依法使用和保护草原的意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升广大农牧民开展草原禁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保障措施。包括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指导,强化考核评价三个方面。发挥各级政府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将草原禁牧工作列入各级林长巡林和林长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运用“四个体系”闭环工作落实机制推进草原禁牧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