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保單認證及存證業務簡介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辦理電子保單認證及存證業務簡介
一. 辦理依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108年8月30日金管保綜字第10804947952號函送「如何賡續推動保險資料整合及運用之規劃」簡報會議記錄,關於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保發中心)「電子保單認證平台建置」部分決議:請保發中心同步建置健康險、傷害險及住宅火險等個人險。
金管會109年5月14日金管保綜字第1090491866號函將「電子保單認存證作業推動」列為保發中心109年度10大重要工作項目;增列保發中心電子保單認證平台之存證作業。
金管會保險局109年9月4日保局(產)字第1090425862號函請保發中心確實提升「電子保單認證及存證平台」作業及服務品質,並妥與合作對象溝通。
二. 辦理目的:
(一) 提升保險業服務效率及品質
保發中心依主管機關指示及捐助章程相關規定,推動電子保單認證及存證業務,提供電子保單簽章、驗章、保存電子保單相關交易紀錄及儲存電子保單服務,協助保險公司依法簽發電子保單,降低保單簽發成本,營造保險市場安全、便捷、低成本、高效率之無紙化作業環境,除提升保險業服務效率及品質,亦有助於落實金融商品無紙化及節能減碳環境保護之永續發展目標。
(二) 強化保戶消費者權益保障
保發中心透過保險業者留存電子保單交易相關紀錄等資料於「電子保單認證及存證平台」,得以公信第三者之角色協助確認電子保單之真偽,當事人並得由保發中心調閱電子保單相關資料舉證以解決爭議,有助於強化保戶消費者權益保障,促進保險業之健全發展。
三.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定位:
(一) 保發中心受主管機關高度管理
保發中心是具備公益目的之非營利法人,金管會108年1月28日金管保綜字第10804560460號函示:依財團法人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指定保發中心自108年2月1日起,屬財團法人法第63條規定之財團法人;爰適用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及經指定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辦法」之高度管理。
(二) 保發中心經認可得為保存保險業電子保單相關交易紀錄之公信第三者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於108年12月17日分別以(108)產資字第030號暨壽會貴字第1081207612號會銜函表示,保發中心建置「電子保單認證及存證平台」符合「保險業辦理電子保單簽發作業自律規範」第四條所訂定公信第三者之條件;所遴選經憑證機構授權核可之註冊中心供保險業辦理憑證申請使用、變更或廢止等事項,亦符合該自律規範第十四條之規定。
四. 提升「電子保單認證及存證平台」資通安全標準達A級:
配合「資通安全管理法」於1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金管會於109年5月14日以金管保綜字第1090491866函,將「提升資通安全標準達A級」列入保發中心109年度工作事項,保發中心已於 109年12月底執行完成提升資通安全標準達 A 級工作計畫,將持續強化「電子保單認證及存證平台」之機密性、完整性與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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