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②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
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①特困人员;
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办理流程。
申请→调查核实→审核→公示→审批(县民政局)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04元/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集中供养全自理特困人员336元/月,分散供养全自理特困人员不设照料护理标准;半失能特困人员1008元/月;全护理特困人员1680元/月。
(四)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综合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根据以下6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包括: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