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的通知
绵自然资规发〔2024〕88号
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落实省委《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川委发〔2024〕9号)的决策部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了《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绵阳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绵阳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10月31日
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暨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川自然资规〔20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
本实施细则中,“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绵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的原则,分阶段整合优化测绘事项,整合后保留三个综合测绘项目。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土地勘测定界、拨地测量、地籍调查等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项目;将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的工程规划指标核算、规划放线、变形监测、房产面积预测绘等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项目;将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建筑面积、地形、管线)、房产面积测绘、人防工程面积测绘等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项目。后一环节获取前一环节的测绘成果,同一标的物不得重复测绘。
县(市、区)、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综合测绘项目可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实际需要,应合尽合,进一步整合测绘事项,减少委托次数,避免重复测绘。
第四条“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测合一子系统”(以下简称“多测合一”信息系统)为四川省“多测合一”业务办理的应用信息系统。
第五条在符合相关要求和具备现场测绘条件的情况下,“多测合一”工作流程如下:
(一)系统登录。建设单位按照网址(登录网址:http://103.203.218.167:18965/)登录系统。
(二)项目委托。建设单位可通过“多测合一”信息系统选取并委托测绘单位;
(三)合同备案。测绘单位接受委托并上传测绘合同和项目备案通知书完成备案;
(四)项目实施。测绘单位进场实施测绘工作;
(五)成果提交。测绘单位将自检合格的测绘成果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进行成果确认或验收,并在“多测合一”信息系统完成成果上传;
(六)部门审核。审批部门在“多测合一”信息系统中完成成果审批;
(七)县(市、区)、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办结,并完成成果汇总入库、成果共享。
第六条在本市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并根据项目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多测合一”统一采用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能够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相联系的地方独立坐标系统,或满足大比例尺测图和工程测量要求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八条测绘单位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对成果质量负责。测绘单位承担“多测合一”项目所采用的基础数据应取得合法来源手续,并保证测绘成果报告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测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应当开展合法、公平、正当、有序的行业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非法封锁、垄断行为。
第二章部门分工
第十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全市“多测合一”的组织实施与改革工作;制定“多测合一”技术细则和开展“多测合一”业务指导、考评等工作;并负责将“多测合一”成果纳入年度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和将不良信息依法纳入测绘行业信用监管。
第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配合制定绵阳市“多测合一”技术细则及对“多测合一”中的房产测绘(预测、实测)成果审核、业务指导及考评工作,并共享经审核的“多测合一”成果。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配合制定“多测合一”技术细则及对“多测合一”中人防工程面积测绘的成果审核、业务指导及考评工作,并共享经审核的“多测合一”成果。
第十三条县(市、区)、园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务服务等主管部门按照相应职责,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相关工作,并结合实际工作建立“多测合一”制度和标准,并将成果纳入年度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将不良信息依法纳入测绘行业信用监管。
第三章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市场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对所有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开放,在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测绘单位均可从事测绘资质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内相对应的测绘活动。符合测绘资质要求的测绘单位,可通过四川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完成入驻。
第十五条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可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注册法人账号,登录四川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填报基本信息,提交以下电子扫描文件资料等注册信息。
(一)注册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
(三)测绘资质证书;
(四)测绘单位社保证明材料;
(五)从业人员测绘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测绘作业证;
(七)从业人员身份证。
第十六条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载有但不限于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专业类别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多测合一”业务。测绘单位从业人员须持有测绘作业证。
第十七条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应按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接受委托,严禁超专业类别、超作业限制承接业务。
第十八条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其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第四章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县(市、区)、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依法开展测绘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管理和评价等工作,并及时、准确地将信用信息全量归集到“多测合一”信息系统及信用中国(四川)门户网站平台。
第二十条信用信息划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单位的名称、单位类型、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属系统、成立日期、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作业人员规模及测绘作业证、仪器设备、资质等级、专业范围、资质变更记录等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测绘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测绘单位在“多测合一”测绘活动中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基本信息评价有效期为测绘单位入驻“多测合一”信息系统期间,良好行为信息评价有效期为2年,不良行为信息评价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二条信用行为的认定按照“谁监管、谁认定”的原则,由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经查证无误的予以认定,并录入“多测合一”信息系统,作为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信用管理的信息采集、录入、公示、评价标准可由县(市、区)、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四条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针对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开展的相关活动,必须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等主管部门应加强统筹本市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定职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创新“多测合一”监管模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县(市、区)、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定职责对“多测合一”测绘单位依法开展质量监督检查、测绘资质巡查、保密检查等工作,加强“多测合一”成果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监督检查结果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承接“多测合一”业务的单位和相关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六章成果共享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应结合我市“多测合一”改革实际,负责协助反馈“多测合一”信息系统相关功能,推进测绘成果在相关部门间共享互认。
第三十条县(市、区)、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国防动员办公室应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成果数据库建设,完善共享机制,促进成果社会化应用。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测绘单位、建设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