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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 索引号:430S00/2023-017119
  • 发文日期:2023-02-23 17:21
  • 名称: 黄某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至7月,某公司擅自对某写字楼进行装修改造,超规划许可加建了一层并增加了观光电梯。原告黄某多次向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及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反映上述问题。但两被告均未实质上作出查处决定。原告认为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故诉至法院。

(二)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告所在城市规范性文件明确,城管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案件,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案件。涉案写字楼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却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建设应由被告区分局负责查处。故判决由被告区分局依据职权履行法定职责。

(三)点评

2017年8月1日实施的《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这一规定明确了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住建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2018年机构改革后,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由住建部门划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划执法行政处罚权是否仍由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尚未有明确解释。为避免职责不清,建议各地结合管理实际进一步予以明确,保障规划执法顺利实施。


黄某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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