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省级非税收入情况一览表
发布机构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索引号 2189234/2023-03804
主题分类 收费公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5-24 主题词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省级非税收入情况一览表

发布日期:2023-05-24 14:20 信息来源: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访问量:886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举报电话:

0311-66771692

0311-66635226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主体

计费单位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征收对象

征缴方式及分成比例

分期及减免规定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

职称评审费

高级职称360元/人、中级160元/人、初级100元/人。

省级审批机关。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行费字〔2000〕40号)、《关于下放职称申报评审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16〕51号)。

申报各级职称评审的人员。

被评审人。

省本级收入,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2

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

报名费50元;
职业技能鉴定费:
第一类:初级工300元/人、中级工390元/人、高级工490元/人、技师540元/人、高级技师570元/人;
第二类:初级工210元/人、中级工280元/人、高级工350元/人、技师380元/人、高级技师400元/人;
第三类:初级工180元/人、中级工230元/人、高级工290元/人、技师320元/人、高级技师350元/人;
第四类:初级工150元/人、中级工170元/人、高级工230元/人、技师300元/人、高级技师330元/人;
第五类:初级工120元/人、中级工150元/人、高级工180元/人、技师230元/人、高级技师260元/人。
技师类职业资格评审费:
技师160元/人、高级技师360元/人。

省级审批机关。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86号)。

申报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的。

参加考核或鉴定人员。

省本级收入,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3

耕地开垦费       

1、市级负责耕地开发项目的验收及备查登记。
2、对没有耕地补充指标或指标不足的用地单位征收耕地开垦费,标准按当地政策执行。

省、市、县审批机关。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及各市相关政策。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

单位和个人。

征收部门本级收入,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4

土地复垦费

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省、市、县审批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

单位或个人。

征收部门本级收入,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5

土地闲置费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省、市、县审批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且不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情形的。

土地使用权人。

征收部门本级收入,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6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非住宅类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省、市、县发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办理所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的。

不动产登记人。

征收部门本级收入,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7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收费

勘查登记费:分别小、大证,按50元、100元计收。

中央、省市、县审批机关。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注2013、2014年两年免征)、《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办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事项的。

探矿权人。

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8

矿产资源采矿登记收费

采矿登记费:分别小、中、大证,按100元、200元、300元计收。

中央、省市、县审批机关。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注2013、2014年两年免征)、《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事项的。

采矿权人。

2015年1月2日起暂停征收。

9

海洋废弃物收费

三类疏浚物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倾倒的,5分/立方米,十二海里以外倾倒的,4分/立方米;二类疏浚物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倾倒的,7分/立方米,十二海里以外倾倒的,6分/立方米;三类废弃物0.15元/吨;二类废弃物0.5元/吨。对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需获得紧急许可证倾倒的一类废弃物,国家海洋局可视倾倒物的性质一次性收费,收费标准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省市、县审批机关。

《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国海管发〔1992〕491号)、《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927号)、《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一切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的。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一切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实体。

2018年1月1日起停征。

10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1、按件计收标准:月10件以下的不收费;月10-30件,100元/件;月31件及以上的,10件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标准:30页及以下的不收费;31-100页,10元/页;101-200页,20元/页;201页及以上,40元/页。

省、市、县提供机关。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

征收部门本级收入,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1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我省市、县土地等级为4-15等,标准为80-10元/平方米。

省审批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

 按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征收,具体范围是: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
3、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4、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
5、大型线型基础设施,跨圈内、外的划拨项目,属于圈内的新增建设用地。

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政府就地调库,分成比例:中央30%、省级70% 。      

2

矿业权占用费

+C17:I19矿权使用费标准:第1—3个勘查年度,100元/年.平方公里;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采矿权使用费标准:1000元/年.平方公里。

矿业权审批登记机关。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按税务部门缴款通知书逐年就地缴纳;税务部门负责分成缴库:中央20%、市级80%。

3

矿业权出让收益

一、按收益率方式:
1、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依据矿业权出让时《矿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确定。
2、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在出让时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3、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二、按出让金额方式:
1、适用范围。除本办法《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其余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2、征收方式。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结果确定。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
3、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继续缴纳原探矿权出让收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的缴纳时间和期限,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

矿业权审批登记机关。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8〕62号)、《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223号)。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按税务部门缴款通知书及合同约定就地缴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分成缴库:中央40%、省级40%、市(县)20% 。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可按照以下原则分期缴纳:
1、出让探矿权的,探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探矿权出让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探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转采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2、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3、具体首次征收比例和分期征收年限,由省级财政部门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制定。

4

矿产资源补偿费

2016年7月1日起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市、县审批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

2016年7月1日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分成比例中央50%、省级50%。

费率已降为零。

5

海域使用金(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海域租金)

1、统一按海域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一次性计征;其他用海按年计征)。                                  2、不超过6个月按年征收标准的50%、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经营临时用海按年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                                        3、农业填海造地、盐业、养殖用海具体情况不同,征收标准由省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适时调整海域等别、标准。

国家、省、市、县审批机关。

《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综〔2007〕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冀财综〔2016〕50号)、《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规〔2019〕9号)。

海域使用者。

使用固定海域从事三个月以上排他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按税务部门缴款通知书就地分成缴库;税务部门负责分成缴库:
①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之外以及跨省管理海域的项目,项目单位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②养殖用海项目,项目单位就地缴库,其中:30%缴中央、20%缴省级、50%缴市县;
③除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用海项目,项目单位就地缴库,其中:30%缴中央、40缴省级、30%缴市县。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二、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养殖用海。
三、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6

无居民岛海岛使用金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的计算公式为: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使用年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详见:                                            1.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                                    2.无居民海岛用岛类型界定;                       3.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国家、省、市、县审批机关。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规〔2019〕9号)。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

按税务部门缴款通知书就地缴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分成缴库:中央20%、省级20%、市级20%、县级40%。

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

1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我省各市、县土地等级分别为4-15等,标准90-15元/平方米。

省、市、县。

《关于将部分《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4〕116号)。

计提部分土地出让金支持农业土地开发。

市、县政府

市、县财政划转收入,省级30%、市县同级70%。

2

铁路建设基金

商业、服务、房地产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

省财政。

《关于印发河北省铁路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20〕43号)。

当地财政从土地出让金总额提取3%。

市、县政府。

财政划转省级收入,不分成。

3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30000元/亩。

省市、县审批机关。

《关于印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1〕64号)、《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2016年2月2日起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用地单位。

2016年2月2日起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四、罚没收入

1

罚没收入              

标准详见:《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

省、市、县执法部门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订)、《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

违背土地管理法或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单位和个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单位和个人、违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单位和个人。

违法单位和个人。

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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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省级非税收入情况一览表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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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66771692

0311-66635226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主体

计费单位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征收对象

征缴方式及分成比例

分期及减免规定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

职称评审费

高级职称360元/人、中级160元/人、初级100元/人。

省级审批机关。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行费字〔2000〕40号)、《关于下放职称申报评审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16〕51号)。

申报各级职称评审的人员。

被评审人。

省本级收入,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2

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

报名费50元;
职业技能鉴定费:
第一类:初级工300元/人、中级工390元/人、高级工490元/人、技师540元/人、高级技师570元/人;
第二类:初级工210元/人、中级工280元/人、高级工350元/人、技师380元/人、高级技师400元/人;
第三类:初级工180元/人、中级工230元/人、高级工290元/人、技师320元/人、高级技师350元/人;
第四类:初级工150元/人、中级工170元/人、高级工230元/人、技师300元/人、高级技师330元/人;
第五类:初级工120元/人、中级工150元/人、高级工180元/人、技师230元/人、高级技师260元/人。
技师类职业资格评审费:
技师160元/人、高级技师360元/人。

省级审批机关。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86号)。

申报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的。

参加考核或鉴定人员。

省本级收入,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3

耕地开垦费       

1、市级负责耕地开发项目的验收及备查登记。
2、对没有耕地补充指标或指标不足的用地单位征收耕地开垦费,标准按当地政策执行。

省、市、县审批机关。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及各市相关政策。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

单位和个人。

征收部门本级收入,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4

土地复垦费

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省、市、县审批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

单位或个人。

征收部门本级收入,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5

土地闲置费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省、市、县审批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且不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情形的。

土地使用权人。

征收部门本级收入,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6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非住宅类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省、市、县发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办理所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的。

不动产登记人。

征收部门本级收入,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7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收费

勘查登记费:分别小、大证,按50元、100元计收。

中央、省市、县审批机关。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注2013、2014年两年免征)、《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办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事项的。

探矿权人。

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8

矿产资源采矿登记收费

采矿登记费:分别小、中、大证,按100元、200元、300元计收。

中央、省市、县审批机关。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注2013、2014年两年免征)、《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事项的。

采矿权人。

2015年1月2日起暂停征收。

9

海洋废弃物收费

三类疏浚物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倾倒的,5分/立方米,十二海里以外倾倒的,4分/立方米;二类疏浚物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倾倒的,7分/立方米,十二海里以外倾倒的,6分/立方米;三类废弃物0.15元/吨;二类废弃物0.5元/吨。对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需获得紧急许可证倾倒的一类废弃物,国家海洋局可视倾倒物的性质一次性收费,收费标准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省市、县审批机关。

《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国海管发〔1992〕491号)、《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927号)、《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一切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的。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一切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实体。

2018年1月1日起停征。

10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1、按件计收标准:月10件以下的不收费;月10-30件,100元/件;月31件及以上的,10件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标准:30页及以下的不收费;31-100页,10元/页;101-200页,20元/页;201页及以上,40元/页。

省、市、县提供机关。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

征收部门本级收入,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1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我省市、县土地等级为4-15等,标准为80-10元/平方米。

省审批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

 按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征收,具体范围是: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
3、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4、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
5、大型线型基础设施,跨圈内、外的划拨项目,属于圈内的新增建设用地。

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政府就地调库,分成比例:中央30%、省级70% 。      

2

矿业权占用费

+C17:I19矿权使用费标准:第1—3个勘查年度,100元/年.平方公里;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采矿权使用费标准:1000元/年.平方公里。

矿业权审批登记机关。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按税务部门缴款通知书逐年就地缴纳;税务部门负责分成缴库:中央20%、市级80%。

3

矿业权出让收益

一、按收益率方式:
1、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依据矿业权出让时《矿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确定。
2、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在出让时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3、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二、按出让金额方式:
1、适用范围。除本办法《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其余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2、征收方式。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结果确定。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
3、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继续缴纳原探矿权出让收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的缴纳时间和期限,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

矿业权审批登记机关。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8〕62号)、《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223号)。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按税务部门缴款通知书及合同约定就地缴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分成缴库:中央40%、省级40%、市(县)20% 。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可按照以下原则分期缴纳:
1、出让探矿权的,探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探矿权出让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探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转采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2、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3、具体首次征收比例和分期征收年限,由省级财政部门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制定。

4

矿产资源补偿费

2016年7月1日起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市、县审批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

2016年7月1日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分成比例中央50%、省级50%。

费率已降为零。

5

海域使用金(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海域租金)

1、统一按海域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一次性计征;其他用海按年计征)。                                  2、不超过6个月按年征收标准的50%、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经营临时用海按年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                                        3、农业填海造地、盐业、养殖用海具体情况不同,征收标准由省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适时调整海域等别、标准。

国家、省、市、县审批机关。

《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综〔2007〕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冀财综〔2016〕50号)、《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规〔2019〕9号)。

海域使用者。

使用固定海域从事三个月以上排他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按税务部门缴款通知书就地分成缴库;税务部门负责分成缴库:
①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之外以及跨省管理海域的项目,项目单位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②养殖用海项目,项目单位就地缴库,其中:30%缴中央、20%缴省级、50%缴市县;
③除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用海项目,项目单位就地缴库,其中:30%缴中央、40缴省级、30%缴市县。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二、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养殖用海。
三、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6

无居民岛海岛使用金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的计算公式为: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使用年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详见:                                            1.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                                    2.无居民海岛用岛类型界定;                       3.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国家、省、市、县审批机关。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规〔2019〕9号)。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

按税务部门缴款通知书就地缴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分成缴库:中央20%、省级20%、市级20%、县级40%。

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

1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我省各市、县土地等级分别为4-15等,标准90-15元/平方米。

省、市、县。

《关于将部分《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4〕116号)。

计提部分土地出让金支持农业土地开发。

市、县政府

市、县财政划转收入,省级30%、市县同级70%。

2

铁路建设基金

商业、服务、房地产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

省财政。

《关于印发河北省铁路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20〕43号)。

当地财政从土地出让金总额提取3%。

市、县政府。

财政划转省级收入,不分成。

3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30000元/亩。

省市、县审批机关。

《关于印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1〕64号)、《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2016年2月2日起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用地单位。

2016年2月2日起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四、罚没收入

1

罚没收入              

标准详见:《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

省、市、县执法部门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订)、《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

违背土地管理法或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单位和个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单位和个人、违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单位和个人。

违法单位和个人。

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全额缴入省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