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06 15:07 信息来源:电子政务办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厅机关相关处室局,相关厅属事业单位:

  现将《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26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保密工作规定》《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处置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为加强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人信息(以下简称“举报人信息”)保护,排除举报人可能面临的潜在威胁等风险,消除举报人顾虑,进一步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矿产资源保护,有效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特制定本保密制度。

  第二条 举报人信息按照工作秘密管理,包括举报人个人信息及相关敏感信息。其中,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银行账号;相关敏感信息包括:微信、电子邮箱等其他通信通讯联系方式、开户银行。

  第三条 矿产资源违法线索的处置遵循举报人信息与核查线索、处理违法工作相分离原则,保存举报人信息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防护措施,防止举报人信息泄露。

  线索接收、线索受理、线索交办、线索核查、结果反馈、奖励申报、奖励兑现、立卷归档、档案保管等各工作环节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在工作全过程严格执行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

  第四条 举报接收系统对举报人信息进行加密存储,严格控制系统访问查询权限,后台不得收集记录举报人任何信息。

  第五条 举报受理中心对网站、微信、邮箱、信件、电话、来访渠道接收的举报线索,按照“专人受理、一办到底”的原则开展工作。接收举报线索的工作人员全程负责其所接收线索的受理、交办、反馈、申报奖励、立卷归档工作,中途不得转手他人办理,不得向他人透露举报人信息。其中,举报内容或证据材料包含举报人信息的,应当删除或遮蔽后再行交办。

  第六条 接到举报线索的核查单位,应当根据线索反映的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人员、违法基本事实情况,主要采用对比历史影像等技术手段开展核查工作。

  由当地核查的,因无法找到违法地点等确需联系举报人的,应当联系举报受理中心说明情况,由举报受理中心居间联系;省级直查、指定异地核查确需联系举报人的,举报受理中心采用屏蔽号码转接通信的方式,确保核查人员与举报人取得联系。核查人员需要微信定位违法地点的,应当联系举报受理中心,由举报受理中心联系举报人获取微信定位信息后,再转至核查人员。

  第七条 因举报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并符合《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受理中心应当及时将奖励报批情况、受奖人姓名、银行账号(含开户行)、奖励金额等信息直送相应财务部门。

  相应财务部门负责受奖人奖励兑现工作,对奖励金支出信息及相应财务档案进行保密防护。

  第八条 线索处置完毕后,举报受理中心应当及时将相应材料立卷归档。

  档案室原则上不向举报受理中心以外单位出借违法线索举报奖励档案;特殊情况确须查阅档案的,由需要查阅档案的单位报请分管厅领导批准并签订保密责任书后,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在指定地点查阅。

  第九条 对违反本保密制度的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保密制度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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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的通知

电子政务办 2025-01-06

厅机关相关处室局,相关厅属事业单位:

  现将《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26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保密工作规定》《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处置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为加强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人信息(以下简称“举报人信息”)保护,排除举报人可能面临的潜在威胁等风险,消除举报人顾虑,进一步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矿产资源保护,有效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特制定本保密制度。

  第二条 举报人信息按照工作秘密管理,包括举报人个人信息及相关敏感信息。其中,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银行账号;相关敏感信息包括:微信、电子邮箱等其他通信通讯联系方式、开户银行。

  第三条 矿产资源违法线索的处置遵循举报人信息与核查线索、处理违法工作相分离原则,保存举报人信息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防护措施,防止举报人信息泄露。

  线索接收、线索受理、线索交办、线索核查、结果反馈、奖励申报、奖励兑现、立卷归档、档案保管等各工作环节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在工作全过程严格执行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

  第四条 举报接收系统对举报人信息进行加密存储,严格控制系统访问查询权限,后台不得收集记录举报人任何信息。

  第五条 举报受理中心对网站、微信、邮箱、信件、电话、来访渠道接收的举报线索,按照“专人受理、一办到底”的原则开展工作。接收举报线索的工作人员全程负责其所接收线索的受理、交办、反馈、申报奖励、立卷归档工作,中途不得转手他人办理,不得向他人透露举报人信息。其中,举报内容或证据材料包含举报人信息的,应当删除或遮蔽后再行交办。

  第六条 接到举报线索的核查单位,应当根据线索反映的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人员、违法基本事实情况,主要采用对比历史影像等技术手段开展核查工作。

  由当地核查的,因无法找到违法地点等确需联系举报人的,应当联系举报受理中心说明情况,由举报受理中心居间联系;省级直查、指定异地核查确需联系举报人的,举报受理中心采用屏蔽号码转接通信的方式,确保核查人员与举报人取得联系。核查人员需要微信定位违法地点的,应当联系举报受理中心,由举报受理中心联系举报人获取微信定位信息后,再转至核查人员。

  第七条 因举报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并符合《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受理中心应当及时将奖励报批情况、受奖人姓名、银行账号(含开户行)、奖励金额等信息直送相应财务部门。

  相应财务部门负责受奖人奖励兑现工作,对奖励金支出信息及相应财务档案进行保密防护。

  第八条 线索处置完毕后,举报受理中心应当及时将相应材料立卷归档。

  档案室原则上不向举报受理中心以外单位出借违法线索举报奖励档案;特殊情况确须查阅档案的,由需要查阅档案的单位报请分管厅领导批准并签订保密责任书后,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在指定地点查阅。

  第九条 对违反本保密制度的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保密制度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