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全省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努力破除房地产项目办证上游环节的堵点,有效化解购房群众住权与产权不同步难题,切实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需求导向和目标导向,创新工作举措,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延伸不动产登记服务链条,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精神,全省各地自然资源、住建和税务等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合力打通房地产项目上下游各环节,主动提前介入、深化信息共享集成、优化办事流程,推进新建商品房项目在房屋交付时同步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房即交证”。
二、实施范围
“交房即交证”工作适用于城镇规划范围内,已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和缴清相关税费,达到法定交付条件,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新建商品房项目。
三、工作内容
(一)商品房预售阶段
1.严把预售入口关。严格执行预售标准和条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依法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于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存在抵押、查封的,应当解除抵押、查封;未解除抵押、查封办理预售的,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债权人、人民法院提供的同意办理预售和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的书面材料。
2.优化预售合同网签。根据“交房即交证”工作要求,完善本地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进一步明确交房、交证条件和时间等权利义务关系。商品房预售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在城市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网上签约,住建部门依规备案并赋予合同备案编码。积极推进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税务、住房公积金、金融等系统数据对接和共享,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纳税申报、住房公积金提取、银行贷款等业务提供便利。相关部门以网签备案的预售合同信息开展相关工作,不得要求购房人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3.全面开展预告登记。加强不动产登记平台与住建网签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不动产登记单元代码与预售楼盘表房屋编码互为关联,同步建立生成不动产单元表和商品房预售楼盘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并提交预告登记约定书、预告登记申请表等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住建部门实时推送的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办理预告登记,实现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同步申请、并行办理。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在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可直接沿用的材料不再重复收取。
(二)事中事后监管阶段
4.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监管。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5.严格落实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及时足额存入监管账户。合理确定预售重点资金监管比例或者额度。重点监管资金应覆盖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优化拨付节点,确保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最后拨付节点为楼栋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
6.完善网签备案合同注销管理。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实时推送预告登记信息给住建部门。对已办理预告登记的购房人,其申请注销网签合同备案前,应办理预告登记注销。
(三)竣工验收阶段
7.前置相关测绘流程。实行不动产测绘“多测合一”,将不动产地籍调查和房屋实测服务前置到规划用地核验前或同步进行,规划、土地、人防、消防、住建联合验收均以“多测合一”实测报告为依据。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的监管。
8.规范开展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房屋首次登记。
9.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地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及时共享至不动产登记机构。
(四)交房交证阶段
10.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竣工验收、缴清相关税费后,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核申请材料,对可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共享获取的竣工验收材料、房屋测绘报告及成果数据等,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11.实行交房与转移登记联动。新建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将收房通知、办证申请、契税及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方式、提交材料期限等一并告知购房人,采取现场交房交证的,应提前将集中办理交房安排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及相关部门,组织好现场发证。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协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在交付商品房之前开具发票。个人自行申请办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先行收集相关材料,购房人凭契税等完税凭证和身份证明材料即可自行申请。税务部门应及时将购房人缴纳税费信息共享至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发放不动产权电子证照,也可委托邮寄纸质证书。
12.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进一步加强规划、用地、建设、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全流程业务协同联动。创新登记服务举措,优化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压缩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办理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延伸不动产登记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鼓励购房人通过“赣服通”、“赣税行”、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线上办理税费缴纳等业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科学统筹谋划,研究制定本地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合理设置流程,做好业务衔接,确保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合力推进“交房即交证”工作。
(二)推进协同共享
加强信息共享与应用,升级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集成,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代码与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关联关系,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划许可、房屋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完税凭证等与不动产单元代码“一码关联”,实现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审批、竣工备案、测绘、交易、登记等成果互通共享。
(三)加大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的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觉守法、诚信经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交房即交证”的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推进“交房即交证”服务的浓厚氛围。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4年3月25日
来源: 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