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27号建议答复的函
彭润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高标准农田建设机耕道存在政策冲突的建议》(第2024627号)收悉,结合省农业农村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田间机耕道、灌溉与排水等农田基础设施是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升农机通行能力的重要举措。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农村道路指在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0m、≤8.0m,北方宽度≥2.0m、≤8.0m,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为规范高标准农田范围内涉及耕地流出的问题管控,我省已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
一是明确建设标准。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开展田间道路、灌溉与排水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区基础设施占地率严格控制在8%以内,田间道路布置按照区域生产需要和农业机械化要求进行,充分利用现状农村道路,因地制宜确定道路密度、宽度等,规定机耕道路宽度为3-6米,生产路宽度不超过3米。
二是严格审查制度。2023年3月10日,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23〕6号),要求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开展项目设计,统筹优化沟渠路等基础设施布局,严格管控沟渠路宽度,基础设施占地率控制在规定标准以内,如实反映项目施工前后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沟渠路等基础设施面积变化情况。重点对机耕道、生产路、沟渠等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合规性、项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流出情况、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是严格落实补划。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机耕道路等基础设施需要占用耕地和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应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要求,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下一步,我厅将坚持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原则,与农业农村部门共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耕地占补平衡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的,严格审查并落实补划要求,不断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助力现代农业发展。
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请您继续关注支持自然资源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9日
来源: 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