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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活体可利用渔获物(含水产养殖用冰鲜幼杂鱼),采用变卖等方式予以先行处置。
(三)非活体不可利用渔获物(已腐烂变质、不具有经济价值),不再予以没收,由当事人采取掩埋等方式予以无害化处理,不得倾倒于近岸水域,处理过程应当制作文字并留存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