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8-27 17:00 信息来源:税政处8月23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印发《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规〔2024〕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全省湿地恢复费的征收主体、征收标准等事项。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印发的《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自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止,在全国范围征收湿地恢复费,并授权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财政部征收标准下限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征收标准或实施细则。
二、出台过程
为落实《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推动政策在我省落地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进行认真研究,先后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汇总意见建议,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后,最终形成了《通知》。
三、明确内容
一是明确征收标准。在国家征收标准200元/平方米下限的基础上,《通知》充分考虑我省各类型湿地资源禀赋、恢复重建成本,在区分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的基础上,进一步区分内陆滩涂和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其他沼泽地,实行分档征收,即230-840元/平方米。
二是明确预算管理。根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明确湿地恢复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考虑到省级重要湿地占用审批权限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且湿地恢复费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通知》明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为征收主体
三是明确实施期限。实施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