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且安置数多于10人的用人单位,减征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
2、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但高于1.5%且安置数多于5人的用人单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以内的,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安排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用人单位,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给予每人5000元补贴并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入分散安排比例;
5、安排1名盲人或1名一至二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入分散安排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