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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对象认定中家庭财产是怎么认定的?

日期:2024-12-03 【字号: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工程机械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经村(居)确认属实,可予以豁免。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已纳入低保的应予退出:

  (一)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及以上的;符合靠家庭供养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单人纳保的,其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及以上的。

  (二)有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三)实际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及以上的;有非普通住宅或商业用房的;同时有小产权房和产权住房的;申请低保前1年内或在保期间有购置产权住房或商业用房、新建小产权房的(重病、重残单人纳保的除外)。

  (四)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或长期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五)故意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抚养费等经济利益,并足以影响低保认定的。

  (六)有自费留学或自费就读高收费幼儿园、中小学,自费就读高等院校的高收费专业的。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八)其他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情形。

  申请人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有下列生活富裕情形的,申请人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已纳入低保的应予退出: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上的。

  (二)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及以上的。

  (三)拥有中高档小车(按有效商业保险车损险保额在15万元及以上的确定)、有中大型船舶或工程机械的。

  (四)有非普通住宅或商业用房的。

  (五)其他生活富裕情形。

  申请人其他家庭财产按下列规定核算:

  (一)在家庭金融资产中,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债务部分,以及重病医疗、残疾康复和托养照护、普通高校就学、农村危房改造、造福工程搬迁等预期刚性支出需要,有确切证明的,应相应扣除。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不能提取的,不计入家庭金融资产。   

  (三)因房屋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新建、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因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及过渡安置期生活必需等可预期支出的部分可予扣除,扣除后剩余部分应计入家庭金融资产。

  (四)列入造福工程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农房灾后重建、残疾人安居工程等扶持范围,在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下兴建、修缮自住房或购买自住产权房的,可认定为符合纳保条件。

  (五)除意外保险性险种外,按规定受益人(投保人)为申请人、且可提取的储蓄性保险的金额部分计入家庭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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