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 称:赤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联 系 人: 展天戈 联系方式:0476-8358170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二)证明用途
变更民族成份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6.01.01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2号)第九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第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内民委发[2016]13号[实施日期]2016.02.03)第九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如无《出生医学证明》,需开具公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
第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三)公民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如无《出生医学证明》,需开具公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
(四)证明的内容(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
申请人与其亲属的父母子女关系。
(五)申请人是否愿意就上述事项采取承诺制的方式
1.是 2.否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民族部门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承诺的公开
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捺印/盖章) 经办人: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