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发〔2021〕7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措施,规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方便群众,提升服务水平,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本工作规程所指证明,是指公民在依法向市民委申请办理变更民族成份时,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时需提供的由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本工作规程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市民委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市民委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申请人书面承诺(含电子文本)办理相关事项。
一、办理要求
申请人在办理市民委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时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代为承诺需经申请人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二、实施规程
(一)告知。申请人办理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范围内的依申请类服务事项时,承办科室(单位)应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指明办理该项业务可以由承诺代替证明的材料数量及种类,请申请人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制办理。不选择承诺制的,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进行。
(二)承诺。申请人选择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代替证明材料之外的其他申办要件,并当场签订证明事项承诺书,以承诺书代替所需办理该项事项的证明材料。承办科室(单位)应予以受理。
(三)办理。承办科室(单位)受理后,按照办件流程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业务。受理人员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按时办结。
(四)核查。承办科室(单位)对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具体业务,可以向承诺材料应出具单位对申请人承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涉及申请人隐私、需要书面核查的,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向证明提供单位出具《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承诺信息协助调查函》。
核查中需要申请人配合的,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核查,提供必要条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五)反馈。收到协助调查函的相关单位要及时按照《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承诺信息协助调查函(复函)》进行反馈,与其他核查验证材料一并留档备查。情况紧急,有特别时限要求的,按照要求的时限进行反馈。
三、核查方式
委属各科室、各单位要通过线上核查、内部核查、协同核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事中事后核查。
(一)线上核查。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信用记录进行核查。
(二)内部核查。加强科室(单位)间信息互通,即时推送核查。
(三)协同核查。向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发函开展行政协助核查。
(四)现场核查。对确需进行实地核查的,由核查科室(单位)派出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并视情况请求相关单位协助。
通过核查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