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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是当地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是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是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是布局合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