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申请公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证当事人应为中国(国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使馆只受理旅居秘鲁、具有中国国籍的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临时来秘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原则上应在国内办理。
(一)公证当事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
(二)申请事项可为以下事项之一:声明书;委托书等。
二、以下事项不予公证:
1、不公证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或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及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此类文书,应在中国办理公证。
2、不公证秘鲁有关方面(如政府机关、学校等)出具的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如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无犯罪纪律证明等。
》此类文件如需在中国境内使用,应在秘鲁公证处办理公证并在秘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附加证明书。
3、不公证使用目的地为秘鲁的文书。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公证文书的使用目的地通常为中国。
》在秘鲁当地使用的文书,应在秘鲁公证处办理公证。
4、不公证合同、协议,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
》合同、协议类公证涉及依照我国或驻在国民商法对合同、协议文本内容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应在事实发生地(中国或秘鲁)申请公证。
5、不公证涉及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文件。
》此类情况可在秘鲁公证处办理公证。
6、不能凭曾经办理的公证或认证档案进行公证。公认证档案涉及个人隐私,关系到个人权益,驻外使领馆不向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个人,查询或提供公证、认证历史档案。
》此类情况,应按程序重新申请公证。
7、不能凭文书复印件直接出具公证。各类文书复印件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类情况,应在事实发生地(中国或秘鲁)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或外交部领事司办理附加证明书。
8、不为外国公民(含外籍华人)的文书进行公证。
9、不公证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事项。
10、不对提供材料不充分、提供虚假材料,或虚构事实的申请进行公证。
申请材料
一、如实、完整、准确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二、公证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证当事人在秘鲁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根据具体公证类型提交其他相应材料(详见下表)。
常见公证类型 |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注意事项 |
一般委托书公证 | 1、委托书文本。 2、与委托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3、受托人有效护照或国内身份证复印件; 4、特殊情况下需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例如,委托他人带孩子乘机,须提交孩子的出生证)。 | 1、申请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 2、委托书须用黑色水笔填写,不得涂改,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
寄养委托书公证 | 1、寄养委托书文本。 2、委托人及被寄养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受托人有效护照或国内身份证复印件;被寄养人的身份证件。 3、委托寄养人与被寄养人关系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或被寄养人出生证明等)。 4、寄养同意书(需国内受托人签名) | 1、寄养委托须由被寄养儿童的父母双方提出,同时到场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2、父母至少一方为中国籍。 3、寄养委托书须用黑色水笔填写,不得涂改,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
诉讼委托书公证 | 1、委托书文本。 2、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 3.律师资格证(代理诉讼) 4、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离婚诉讼需提供结婚证等。 | 1、申请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 2.申请人申办离婚诉讼委托书公证的,受托人不得为离婚当事人另一方。 3、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不可委托他人代理。 4.诉讼委托书须用黑色水笔填写,不得涂改,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
一般声明书公证 | 1、声明书文本。 2、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 1、申请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声明书须用黑色水笔填写,不得涂改,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3.声明书公证只证明声明人意思表示行为的真实,其法律责任由声明人自负。 |
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 1、声明书文本。 2、离异须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丧偶须提交与原配偶的结婚证、原配偶死亡证明。 | 1、当事人须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声明书须用黑色水笔填写,不得涂改,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3.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 |
五、使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一、预审。请申请人将有关办证需求及材料发送邮件至consulate_per@mfa.gov.cn,工作人员对有关申请进行预审后,将通知申请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证件大厅办理。
二、递交。申请人按约定时间到馆递交公证申请。
三、缴费。持缴费通知单(白色小票)至BBVA银行(利马市内任意分行均可)窗口存入公证费,并要求其在缴费凭证上标注单号(8位数字)。
四、取证。持银行出具的缴费凭证原件和取证单(粉色)于取证单上标注的日期当天或之后取件。
如申请人或代办人超过 1 年仍未前来领取已办妥的证件,本馆将进行相应处置。申请人须承担有关证件和申请材料被销毁引起的一切后果。
注意事项
一、文书内容须符合法律规定,可按文书使用机构要求准备好委托书或声明书等文本。文书内容应真实、明确、具体,不得涂改,请勿事先签名或填写日期。请仔细检查文书内容,避免遗漏或错误。
二、驻外使领馆不同于国内公证处,可受理的公证范围、内容有限。若申请人需办理的公证不在上述常见公证范围内,建议在来馆前通过电话或邮箱咨询。
公证咨询电话:00511—4228251(咨询时段:11:00-13:00,15:00-17:00,由于当地电话线路不稳定,如电话无法拨通,建议您发邮件咨询)
公证咨询邮箱:consulate_per@mf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