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2-2025-00004
- 文号: 闽人社发〔2025〕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5-01-09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效,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行动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112号)要求,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相关办法,细化并动态调整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据此,我们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闽财综〔2022〕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福建省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管理,规范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是指本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级及以上,下同)将属于就业公共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本省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本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购买就业公共服务工作。
第四条 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的购买主体是本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条 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承接主体具体由购买主体根据购买就业公共服务内容的特点确定。
第六条 就业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公益性服务措施,以满足劳动者就业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需求的行为,包括:政策咨询服务、信息发布服务、职业指导服务、职业介绍服务、职业培训服务、就业见习服务、创业服务、就业援助服务、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就业政策落实和其他就业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就业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主要包括就业指导服务、创业指导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人才服务和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就业公共服务。服务内容详见福建省政府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指导性目录,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指导性目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购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服务前,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及福建省信息化项目建设相关规定,进行项目采购需求论证工作,确保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一库一平台”、福建省“数字人社”规划和就业一体化信息平台整体框架,避免因重复建设导致资金浪费。
第七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就业公共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就业公共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行政审批、行政裁决、行政许可等事项。具体包括: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案件;以及就业创业政策的受理、审核和资金拨付,资金发放问题的整改和资金追讨等。
第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相关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公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购买服务项目的信息公开按照购买主体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执行。
第九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公开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项目相关信息,包括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内容、购买方式、承接主体、合同金额、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等。
第十条 购买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所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购买就业公共服务所需资金应纳入购买主体就业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严禁“无预算购买”或“超预算购买”。各级财政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承接主体通过承接就业公共服务取得的相应费用,具体用途可由承接主体确定。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及同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资金支付以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服务对象监督,主动接受纪律监督、监察监督、财会监督。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涉密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前已出台实施的有关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政策、事项目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福建省政府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指导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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