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近年来,自治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依托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四所一庭”协作机制,不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提升全区社会治理能力水平、预防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由各种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社会矛盾纠纷也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客观需要,是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现实需要,是深入推进多元化解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的迫切需要。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促进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实现法治化、规范化,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水平,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为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内蒙古、法治内蒙古贡献力量。
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则中规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矛盾纠纷化解途径,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多样、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化解服务。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先,统筹优化社会资源,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诉源治理,有效防范化解社会风险,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问:《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有哪些重要内容及亮点?
答:一是明确工作机制和主体责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同时明确建立源头治理、排查发现、调处化解、处置防控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综合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统筹协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协调指导、督导检查、考核评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责任。强调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和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应当加强联动配合,共同预防和化解。二是坚持源头治理,推动实质性化解。《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办案等全过程,规范执法、司法权力运行,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坚持预防和化解相结合,从规范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推动政务信息公开、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建设、加强矛盾纠纷排查预警、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等多点发力,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三是形成多元化解合力,优化“大调解”格局。《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衔接联动的工作体系,推动有关部门强化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指导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治安案件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等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定分止争,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化解机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强化工作中的检调对接、检察听证;信访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信访事项受理工作,做到精准分流转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农牧、市场监督管理、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文化和旅游、教育、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工作,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做优做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促进和规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法学会、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等应当根据职能职责,发挥各自优势,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问:《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保障制度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从多方面明确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保障机制:一是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二是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一站式纠纷化解服务;三是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推动专业调解员专业化建设;注重吸纳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政法干警以及信访、工会、妇联等部门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四是加强调解员队伍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调解员分级分类培训管理机制;五是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化建设,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手段运用,实现信息共享。
问:《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监督管理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严格监督管理是保证制度落实、机制运行和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措施。《条例》一是明确了健全调解员聘用、培训、考评、奖惩等管理制度,完善退出机制;二是强调了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管理,规定了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明确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劳动争议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与仲裁,不得收取当事人费用;四是确立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责任制度,对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责的单位和组织以及调解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