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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及权限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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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是法定行政许可事项。为强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明确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除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范围外,其余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2022年底,生态环境部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明确了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2023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等事项的,纳入一个环评文件,出具一个批复;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根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2024年10月,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35号)再次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除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外,其余均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开。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浙江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及权限划分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划分方案》) 二、主要内容 《划分方案》包括审批范围、审批权限划分、其他要求三个部分内容。 (一)审批范围。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35号),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口设置,包括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依法依规实行审批制。 (二)审批权限划分。明确在本省设置入河排污口,除《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所列情形外,其余均由本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具体权限如下: 其中,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以下入河排污口设置: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2.存在市际争议的。同时,对存在市际争议的情形作了明确,即为划定水功能区的设区市共界河流河段(左右岸关系的全部市县河段)、跨界河流上下游10公里范围内河段设置入河排污口且存在市际争议的,共涉及50条划定水功能区的设区市共界、跨界河流名单和示意图。 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接能力,合理确定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办理具体审批工作的范围。 (三)其他要求。一是明确了实行入河排污口登记的情形。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入河排污口,应当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前,向所在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对符合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并登记。二是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实施建设项目“多评合一”要求。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同一建设项目涉及环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事项的,合并一个文件,出具一个批复(批复文件命名为关于某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及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意见)。三是明确对于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四是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其他 《划分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和本省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及权限划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系处室:水生态环境处 ;联系电话:0571—28869034。 政策原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及权限 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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