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贵州省
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通〔2024〕35号)的统一部署,现就2024年贵州省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高级统计师人员笔试成绩要求
(一)2021—2023年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高级资格科目全国合格标准,并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上传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二)结合我省统计人才需求状况,在2023年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中分数在85分(含)及以上并取得“考试成绩证明”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上传“考试成绩证明”。
二、申报评审条件、范围及有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申报条件须符合《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71号)规定的评审条件。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评审需提供高级统计师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在管理岗的事业单位人员、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可报名参加评审。
(二)申报评审范围
1.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基础统计理论研究人员,应用统计研究和技术开发人员,大数据、微观数据等统计科技服务人员,在教育、卫生、金融等不同行业领域从事统计研究、行业统计等工作的统计专业人员。
2.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评审条件(黔人社通〔2020〕171号),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3.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可依据评审条件(黔人社通〔2020〕171号),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三)有关政策
1.2024年申报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任职年限(聘任时间)终算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未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延聘(延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申报评审。
2.申报人以行业协会、学会等非政府奖项作为业绩或学术成果申报的,须提供获奖的相关支撑材料,并由相应的行业协会、学会的主管部门出具获奖层次证明,且获奖的业绩或学术成果不得低于评审条件规定的同类业绩、学术成果要求。
3.各事业单位推荐申报高级职称的人数,应在本单位相应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范围内。事业单位(身份)人员申报职称,须出具最新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备案汇总表。其他人员申报职称,不受岗位限制。
4.正高级统计师申报实行代表性学术成果送审制。申报正高级统计师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提交的学术成果中选择1篇论文、学术(技术)著作、学术报告、统计分析报告、专项研究报告等作为代表性学术成果,经政策性审查合格并符合送评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将申报人的代表性学术成果送不少于2名相关专业专家进行盲评,盲评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对申报人学术水平评价的重要依据。申报人送评的代表性学术成果须隐去作者姓名及单位等信息后,以Word格式电子版,统一命名为“姓名-代表性学术成果-申报专业-标题”,于2025年1月17日17:00前发送至gzrsc@stats.gov.cn邮箱。未按时发送的,视为放弃申报。
5.统计专业副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聘管理,按《贵州省乡镇和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聘办法》(黔人社通〔2024〕67号)执行。申报类型在系统中选择“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三、继续教育学时及相关要求
(一)继续教育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时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在基层和民营经济组织工作以及申报“双定向”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5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申报人及用人单位要按照我省关于优化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有关事项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及折算填报、审核工作,确保申报人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
(二)继续教育公需科目
申报人应按《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测试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申报前完成2024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课程学习和测试,测试结果由系统自动获取。从2024年起,申报人无需在系统中提供公需科目测试佐证材料。
四、推荐申报和评审安排
2024年全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依托“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系统”)开展,不收取纸质资料。
(一)职称系统账号创建和关联
从即日起,申报人账号实行实人制管理,申报人可访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互联网官方网站“专题专栏”中“贵州职称一站式办理”专栏“职称系统入口”进行用户账号的创建和关联。首次创建个人账号的,须注册账号并进行个人实人制验证,账号与用人单位绑定关联后方可办理职称申报业务;已有职称系统个人账号的,首次登录时须完善用户资料,并进行个人实人制验证,验证通过后可办理职称相关业务。
(二)建立和推广应用申报人数字业绩档案库
职称系统逐步搭建贯穿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生涯的数字业绩档案库。从即日起,申报人进入职称系统“个人职称数字档案”页面,即可逐项填报个人信息及业绩信息,并可日常登录职称系统进行动态维护。申报人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或取得新的业绩后,应在职称系统中适时动态更新,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及时对申报人更新的信息和业绩进行审核确认。申报人在其后的评审年度申报启动期间,填报申报材料时可直接从业绩档案库中选取,无需重复填写及上传佐证材料。
(三)提交申报材料(2024年12月2日8:00至12月6日17:00前)
本通知下发后即可登录职称系统维护本人信息、上传申报资料,为提交申报资料做好准备,准备就绪的可点击“预约自动申报”,职称系统将在申报时段内自动申报,也可于2024年12月2日8:00至12月6日17:00前手动申报。申报人未在指定时间段内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申报信息一经提交不能自行变更(申报材料上传清单参见附件1)。
(四)用人单位资格审查、公示及材料流转(2024年12月6日17:00至2025年1月17日17:00前)
1.资格审查。用人单位根据《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黔人社通〔2023〕50号),认真对照评审条件审查申报材料,发现填报错误、被职称系统“学术风险预警”提示、其他不符合申报要求问题的,指导申报人进行补正。确保进入公示、推荐环节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合规,确保补正后的申报材料不存在学术风险预警提示,或被风险预警提示但已进行风险排除,不影响推荐。
2.公示推荐。用人单位启动公示程序前,申报材料可退回申报人调整补正。用人单位启动公示程序后,为充分保障个人申报意愿和信息安全,信息系统对申报材料开启防篡改保护,除“申报类别”“评审类别”可按程序依申请调整外,申报材料全流程锁定流转。公示期间接到举报反映的,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公示结束后,对资格审查和公示期间,涉及“风险提示”人员已排除风险不影响推荐的,出具书面说明(写清楚排除风险的具体做法和过程并加盖单位公章),会同申报材料在职称系统中上传推荐。本单位未被推荐的申报材料自动终止本年度申报。事业单位推荐申报的,须上传本单位岗位聘用情况。
3.材料流转。各流转节点接收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往上一级推送,确保申报人材料在评委会收取材料截止时间前推送到位。用人(委托)单位应及时查看职称系统,跟进后续工作,根据职称系统提示或反馈意见作出相应处理。用人单位应及时跟进推荐后续工作,保障申报人材料及时流转和送评。
(五)评委会收取流转材料截止时间(2025年1月17日17:00)
由贵州省统计局组建的贵州省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线上收取有关单位推送流转的申报材料,线上材料接收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7日17:00。未在截止时间前完成材料推送流转,导致申报人材料不能及时送评的,责任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推送的单位承担。(申报相关流程参见“附件2”)
(六)评审费收取(2025年2月14日前)
申报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的评审费为350元/人。从2024年起,职称评审费通过职称系统统一交纳。系统显示申报人材料已被贵州省统计局确认接收后,将生成交费二维码,申报人在规定时限内扫码交费,将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送的开具非税票据短信,可按短信通知自行下载非税票据。缴费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14日23:59前。申报人未在规定时间缴费的,视为放弃申报。
(七)政策性审查和答辩
政策性审查(初审)结果将于2025年3月28前在职称系统和贵州省统计局官方网站公示,申报人员可用个人账号登录职称系统查看审核结果。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通过公示公布的联系方式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反映的问题经核实后,由评审机构做出相应处理。
通过政策性审查的申报人须到指定地点参加答辩。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未提交代表论文(正高级申报人)、未参加答辩的申报人,取消评审资格。
统计系列评审工作于2025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评审结果于线上评审工作结束后在职称系统及贵州省统计局官网进行公示。
(八)职称评审结果确认及存档
评审结果备案完成后,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在职称系统中生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确认单”,按要求印发任职资格文件,生成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确认单”由用人单位或申报人本人领取,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后存入个人档案。职称证书由申报人在职称系统内自行下载打印。
五、其他事项
(一)各用人单位、申报人在申报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单位公示、申报人和推荐单位承诺制度,未按要求公示和签署承诺书的申报人和单位,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用人单位要对申报材料(含政策性审查未通过后的补充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属实的,政策性审查通过的取消参评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任职资格。从认定之日起记入信息系统诚信档案库,认定之日后的3个职称评审年度内不得申报职称,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申报人员及推荐、审核单位责任。
(二)职称工作相关评审条件、职称政策、问题解答和职称系统操作指南等,可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互联网官方网站“专题专栏”中“贵州职称一站式办理”专栏查阅。
(三)需要委托评审的,按《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第十九条办理。
(四)其他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2024年贵州省统计系列职称申报材料上传清单及要求;2.统计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流程图(点击下载).zip
贵州省统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12日
(评委会组建单位贵州省统计局咨询电话:0851-8689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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