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民政局关于补助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福安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4-10-12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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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安市民政局印发了《福安市民政局关于补助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丧葬权益,推进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2012〕163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宁政办〔2012〕290号)的要求,我市出台《福安市民政局关于补助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文件,以便减轻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的丧葬费负担。

二、目标任务

为减轻特殊困难群众的丧葬费负担,补助困难群众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切实保障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丧葬权益,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范围期限

具有福安市常住户籍,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实行火葬的城乡困难群众。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四、主要内容

(一)基本殡葬服务费的补助对象

具有福安市常住户籍,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实行火葬的城乡困难群众,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允许火化的无名、无主遗体。

(二)基本殡葬服务费的补助金额及项目

1、补助标准:每人1800元。

2、补助项目:普通车辆遗体接运;普通冷藏柜或冰柜存放;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尸体抬工费;水晶棺出租;骨灰格位寄存费;骨灰盒等项目。

部分补助项目具体收费标准按当地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其他项目以殡仪馆公示费用为收费标准。

(三)基本殡葬服务费补助办理程序

1、具有本市户籍的补助对象,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死者户籍地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补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福安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4)补助对象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作出不进行骨灰装棺二次葬的书面承诺。

2、所有材料均一式两份,一份由乡镇民政办留档,另一份由申请人提交福安市殡仪馆,结算丧葬费用时由福安市殡仪馆直接扣除相关费用。无名无主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并出具允许火化证明,补助手续由乡镇民政办代为办理。当年异地死亡并在异地火化的城乡困难群众,凭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和发票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办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填报《申请表》,由丧事经办人到福安市殡仪馆领取基本殡葬服务费。福安市殡仪馆每季度,将《申请表》装订,并编列结算清单一式两份送市民政局审定,报市财政局核拨基本殡葬服务费,市财政局将基本殡葬服务费拨付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再下拨给福安市殡仪馆。  

咨询部门:福安市民政局 社会事务股 咨询电话:6389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