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7日,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凤检意〔2023〕5号), 称凤冈县公安局以钱某福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检察院审查决定对钱家福不起诉。其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猪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应予查处。本机关于2月28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年9月29日6时许,当事人钱某福从家里骑着三轮车载着32张猎网和4只猎狗到凤冈县凤岭街道文峰村大毛坪组(小地名:半边岩)的一处山林里,用其所带的猎网和猎狗猎到 野猪一只,并用携带的猎刀将野猪捕杀,后将捕杀死的野猪扛到三轮车上带回家中,当日下午18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遵府通〔2022〕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狩猎时间为禁猎期,其使用的猎网为禁用的猎捕工具。经四川川法环境损坏司法鉴定所10月10日鉴定,涉案动物属于野猪,整体价值为500元/只。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非法猎捕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参照《贵州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执法机关于2023年3月14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500元。
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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