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永安镇周某禄毁坏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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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永安镇周某禄毁坏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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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7月10日15时许,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凤冈县永安镇田坝社区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有林木被砍到和被剥皮的现象。经现场初步了解,涉嫌违法者为永镇当地的周某禄,遂立即电话通知到现场,并在其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于7月11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周某禄于2023年6月在未办理林业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用手锯在凤冈县永安镇田坝社区周某江和周某锋承包林地上砍倒了4株林木(2株马尾 松、2株枫香)和剥掉1株马尾松的树皮令人欲致其死亡,其缘由是因林木长势影响当事人茶土中茶叶的生长和及林木树叶掉落在茶叶上影响采摘,所砍伐林木仍留置在涉案现场,目的并非占有林木资源。贵州昱嘉瑞项目咨询管理事务所遵义分所7月15日出具的《凤冈县永安镇周某禄涉嫌毁坏林木蓄积、材积、树种及林木价值评估报告》认定:当事人砍伐林木的检尺结果为:1.树种为马尾松和枫香;2.马尾松蓄积为0.0688立方米,马尾 松材积为0.0447立方米,枫香蓄积为0.0782立方米,枫香材积为 0.0508立方米;3.毁坏的树种为马尾松,蓄积为0.02945 立方米,材积为0.1914立方米,马尾松材积平均单价为700元/立方米,枫香材积平均单价为650元/立方米。经计算,当事人毁坏林木价值为198.29元(0.0508立方米*650元/立方米+0.2361立方 米*700元/立方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毁坏林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签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无主观恶意,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执法机关于7月26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补种树木5株(具体标准见补种方案); 2.处罚款人民币594元(大写:伍佰玖拾肆元整,处罚标 准:毁坏林木价值198.29元的三倍计算,保留整数)。

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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