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林业局关于印发 《凤冈县2024年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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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林业局关于印发 《凤冈县2024年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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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林业站(农业服务中心),局属各股室:

《凤冈县2024年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经县林业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4年1月31日


凤冈县林业局2023年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灭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工作总方针,按照“点面结合、点上管死、面上管住”的森林防火工作总要求,切实做好全县行政辖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发生森林火灾时确保反应快速、准备充分、科学指挥、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最大限度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置办法》《遵义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和可能发生或周边发生并威胁本区域森林资源安全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四条  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

森林火灾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在林业局局长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下开展,以林业局森林防火股为主,其他股室协同,组织本预案的实施。

(二)明确责任原则:

1.林业局局长:森林防火总负责人;

2.林业局分管副局长:负责全县辖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统筹计划、协调指挥,全县辖区森林防火工作的联络员及森林防火后勤保障工作。

以上责任人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落实防火措施,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反应及时、处置得当。

(三)负责森林防火的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按照各自职责和防火督办责任区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整体联动、确保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四)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原则:在应急处置森林火灾时,坚持”生命至上,人民至上“,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时,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二章  预警及扑救保障

第五条  县林业局森林防火股,负责全县的森林防火工作,具体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行政辖区内的农户共同承担本户住房周边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  值班考勤

(一)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是森林防火高火险天气,为全县重点防火期,其余时间为森林防火期。

(二)全年森林防火应急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专门负责收集全县防火、隐患排查情况,向上级汇报防火情况,做好值班记录。

(三)承担森林防火其他职责的人员,严格按照局考勤制度待令,做好火灾管控和其他防火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四)森林防火股负责森林防火日常资料的收集整理、森林防火档案管理,防火资料上报及与上级防火机构的联系。

第八条  火源管控

(一)各镇(街道)林区、旅游景点、林场负责人对进出林区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实行防火提示告知、火源检查、火源代管。

(二)加大巡查密度和力度,发现外来人员和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重点加强徒步旅游人员、未成年人和有精神疾病不能自控人员的监管。

(三)按照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加强生产用火、施工爆破等管理,严格实行农事用火报备制度。

(四)加强特殊人群管理、对痴、呆、傻和14岁以下儿童的监护人,明确监护职责,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五)提倡文明祭祀,倡导鲜花替代纸烛,加强上坟祭祖管理。建立坟墓档案,实行跟踪监管,督促祭祀人清除周边杂物。

(六)加强对滥捕乱猎的管理,若有发现,必须当即制止。

(七)密切注意用电安全,定期维护输电线路,预防线路断落引发火灾。

(八)加强重点防火期进场车辆的安全检查,凡未安置防火设备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林区。

(九)加强重点时段、重点人群、重点区域的用火管理,不定期的进行防火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火源管控实行倒查制,若遇特殊事件,火源管控第一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防火宣传

(一)每年的2月为防火宣传月,宣传覆盖到村、社区、学校、企业、家庭。

(二)防火宣传主要以会议、告知书、标语、宣传单、小喇叭、上门宣传等方式。

(三)在公路旁和显著位置,制作固定宣传标牌。

(四)森林防火股负责制定宣传计划,具体执行宣传任务。

第十条  防火设备的维修保养

(一)各镇(街)林业站建立防火物资保管制度,随时掌握购置、使用、储存情况。

(二)风力灭火机、油锯、砍刀、水枪等扑火物资,每年维修大检一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维护保养。确保出现意外情况时能够发挥作用。车辆及其他附属设施,有故障及时修理,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正常运行。

(三)灭火弹安全运行及回收机制:“定期检查灭火弹存放,超过有效日期时要及时更换。失效灭火弹选择安全地带统一销毁,重新购置灭火弹,确保灭火弹在森林火灾中发挥作用,不影响灭火,不让失效灭火弹“哑弹”带来安全隐患。灭火弹在使用时必须专人专用,扑火完成后要专人进行排查清理,确保安全。

(四)保持防火通讯设备良好运行状态,熟练掌握使用技术,如有故障,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  区域联防

建立与邻县联防联控制度,在林场周边人口集中的地方协助村委会组建森林防火应急分队,为林业站资源管理提供信息,在出现意外情况时,取得支持。

第十二条  防火投入

(一)在资金使用上,森林防火资金专款专用。

(二)加大力度,努力争取防火建设项目,不断扩充防火设施设备,改善防火条件。

第十三条  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每年各镇(街道)进行护林员防火培训1—2次,增加防火知识,提高实践能力。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  值班接警

(一)森林防火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森林防火值班人员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时,应向报告者详细了解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包括地点、起火时间、起火原因、肇事者、过火面积、火势、现场扑救、到达路线、联系电话等),并做好记录。

(二)森林防火值班人员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报告内容主要为:火灾地点(行政镇(街道)村、小地名)、起火时间、起火原因、林地植被状况、火灾趋势(过火面积、火势、风向)、现场扑救力量、指挥人员及联络方法。

(三)认真记录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信息。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防火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应及时制止或举报;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林业局森林防火股办公室报告。(县林业局森林防火股办公室电话:25222226)。

第十五条  预案的启动

(一)在行政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或者接到防火指挥部协助灭火任务,立即启动本预案。

(二)预案启动程序:森林防火值班室值班人员接到火灾报告后,及时掌握火场发生时间、地点、过火面积、火场扑救等基本情况,向带班领导报告,带班领导向森林防火指挥长报告,森林防火指挥长决定预案的启动。

(三)预案执行,预案启动后,局所有工作人员、林区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均要服从森林火灾现场指挥长的统一指挥调度,严禁擅自行动,对不服从指挥,贻误扑火战机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预案执行期间,森林防火人员有优先使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相关物资的权利,扑火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调配。使用交通工具、相关设备等,涉及到相关费用的,由县林业局承担。

第十六条  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全局工作人员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在森林防火指挥长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扑火救灾工作,为确实做好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损失。

(一)森林防火前线指挥部职责:负责组织、指挥、督导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成立前线指挥部,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遇到的人员、资金、物资、交通等问题,提交火灾情况工作报告或火灾损失评估报告等。

(二)森林防火股职责:及时掌握森林火灾发生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认真执行指挥长指示和工作部署;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三)前线指挥部及扑救队伍的设立:森林火灾发生后,对于火势较大,扑救困难,需要调动周边扑救力量或者需要请求上级防火主管部门调动其他力量的,应迅速成立火灾现场前线指挥部。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按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部署执行。

1.火场扑救组人员组成及职责:防火应急队队长具体负责指挥扑救工作,应急队队长不在火灾现场的,由副队长负责,副队长不在火灾现场的,由应急队中经验丰富、熟练情况的队员负责。组成人员以森林消防扑火队伍人员为主,其他义务扑救队员为辅,负责扑火人力、资源的调配,落实具体的扑救措施,火灾扑灭后,负责火场看守、清理及检查验收工作。

2.通讯联络组人员组成及职责:森林防火股人员和值班人员为主。负责值班和信息传达工作,坚守值班岗位,值守值班电话,做好上传下达工作,保证火情信息的畅通。

3.后勤保障组人员组成及职责:成员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为主。负责火场前线所需食品、被装、油料、伤药等物资的调配和供给保障,安抚扑火伤亡人员,照顾受伤人员医疗康复。

4.力量增援人员组成及职责:组长由森林防火股股长担任,负责需增加扑火力量时的人员补给。

5.火灾案件调查组人员组成及职责:森林公安为主,森林防火股配合森林公安对火灾进行调查,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七条  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一)预警响应

发生森林火灾,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各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上级预案的启动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发生跨区域森林火灾时,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与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二)逐级报告

1.各责任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在3分钟以内弄清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森林防火值班人员报告,同时,组织力量先期进行扑救。

2.森林防火值班室值班人员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包括各责任区工作人员报告和群众报告等),在2分钟内弄清起火时间、地点、过火面积、发展趋势、火场扑救力量、火场天气等基本情况,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

3.值班领导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就近调动扑救力量,组织或增援火场扑救。同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报告火情态势。

4.值班领导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确定1名副指挥长赶赴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工作,对于火势大、控制难,1小时内无法扑灭明火的,应立即赶赴火灾现场一线指挥。同时,按要求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森林火灾上报过程中,值班人员均要做好报告内容记录,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报告或瞒报。

(三)风险分类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天气状况和卫星监测情况,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I级),发布红色预警信号;重大(Ⅱ级),发布橙色预警信号;较大(Ⅲ级),发布黄色预警信号;一般(Ⅳ级)四级,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红色预警信号及橙色预警信号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蓝色预警信号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四)监测预警

各地充分利用高山瞭望台及地面巡逻,对森林火险、火情进行全方位监测,一旦出现森林火灾征兆或森林火灾有扩大迹象,第一时间报告事发地镇(街道)林业站。对于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事发地镇(街道)林业站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及时将信息报告县森防办,并随时报告火场的最新动态信息。

(五)分级处置

1.各防火责任区发生森林火灾,必须迅速组织责任区的扑救队伍和群众先期进行处置,尽力控制火势。

2.森林防火值班室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增援相关责任区的组织扑救工作,对群众报警,相关责任区还未组织扑救的,先期通知各责任区组织力量扑救,减少森林火灾损失。

3.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火场情况迅速作出对火场扑救工作的指示,组织人员,调动兵力,进一步增强火场扑救力量。

4.遇有火场控制难度大,较长时间内明火尚未扑灭等重大情况的,值班领导请求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增援。

(六)扑救力量

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要坚持以应急扑火队为主、应急扑火队与群众结合的原则,分三个梯队组织扑救力量。

第一梯队:各镇(街道)护林防火应急队和广大人民群众,实行火灾发生地就近调动原则;森林火灾发生后,凡毗邻火灾地的镇(街道)以及毗邻林场的护林防火应急队要立即进入临战状态,随时听候调遣。

第二梯队:当地党政干部、公安民警、民兵预备役人员等,由人民政府根据扑火需要调集。

第三梯队:应急机动扑救分队,由县民兵应急扑火队、武警、应急救援大队组成,由现场指挥部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情需要调集。

各镇(街道)林业站、森林扑火应急队、义务森林扑火队都应视历年火灾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重点火险区(东方红国有林场、重点风景林区、自然保护区等)平时要储备较多的风力灭火机、二号工具、砍刀、灭火器、灭火弹、水泵等,并保持完好,保证战时应急调用。

(六)人员集结

1.火场扑救组人员接到扑救指令后,必须在10分钟内,着好防火服装,准备好风力灭火机、油锯、灭火弹和砍刀、水枪、对讲机等扑火设备,乘坐森林防火专用车辆,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场。到达现场后,要服从火场指挥或队长的命令和安排,明确分工,科学有序地进行林火扑救。

2.火案查处组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在10分钟内准备好照相机、摄像机等相关调查取证和现场维护工具,随同现场指挥长出发,在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主要任务是进行现场管理、维护现场秩序、实行交通管制,掌握第一手火场资料,协助扑救火灾。火势控制后,控制嫌疑人,调查知情人员,依法对火灾肇事者进行处理。

3.后勤保障组人员必须在20分钟内到位,迅速组织饮食、常用烫伤药品等后勤物资,运送火场一线。

4.通讯联络组人员必须坚守值班岗位,保持通讯畅通,随时掌握火场信息,及时做好火情信息反馈及火情信息记录工作。

(七)扑火救援

现场扑火力量难以控制火势,需要实施紧急扑救支援的由防火指挥长向上级请注支援。对火势大,难以控制,需要动用消防救援人员的,按规定程序报告,经上级防火指挥部同意运用消防队官兵的,请县防火指挥长、副指挥长负责安排做好的相关协调工作。

(八)火场清护

1.明火扑灭后,火场前线指挥部要组织力量对火场进行全面清理,消灭残火、暗火、防止死灰复燃。

2.明火扑灭后,火场前线指挥部要安排不少于扑火总兵力10%的人员看守火场。比较大的火场要组织多个小组分段负责。火场留守由火场前线指挥部明确1名指挥部成员具体负责。

3.火场留守人员至少要看守36小时,时刻观察火情,巡逻清理暗火,有复燃马上扑灭。经反复检查清理,报经指挥长批准后,留守人员才可撤离火场。

第十八条  扑火原则

(一)在扑火进程中,注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二)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三)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点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四)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为主,以义务扑火队等力量为辅的原则。

(五)在实施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第十九条  安全保障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条  火灾的查处

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由森林公安机关负责。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信息按《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

第二十二条  应急结束

现场的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一般森林火灾由各镇(街道)林业站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的森林火灾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秩序。

第二十三条  后期处置

(一)森林火灾扑灭后,镇(街道)林业站应根据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等,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定的评估标准,及时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

(二)原因分析,森林火灾扑灭后,要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全面总结扑火工作,向县林业局上报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三)紧急避难场所,发生威胁村寨、城镇居民区及重要设施、仓库的森林火灾,村寨或城镇居民紧急避难场所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落实。

第四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是林业局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在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中,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火行动中牺牲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办理抚恤相关事宜。

对森林火灾肇事者,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反《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对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贵州省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位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按照森林火灾造成的后果,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迅速组织派出所、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因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对因参与森林火灾扑救而伤亡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对森林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适当补偿和救助。

第二十七条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评估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评估,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写出调查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并将处理情况按程序上报市、省森防办。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第三十条  森林火灾针对处置流程

发现火情→先期处置→报县森防办→成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程序→各小组成员到位→现场指挥扑救→必要时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救援结束→火场清理与值守→善后处置→案件调查→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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