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24-10-09 15:56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切实提升养老护理员的职业技能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福见康养”幸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精神,现就加强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职业技能培训

  (一)培训机构。取得我省养老护理培训项目办学资质的院校、培训机构、社会组织及具有养老服务培训相关条件的养老机构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可在我省开展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

  (二)培训对象主要包括: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相关人员以及其他有培训意愿的社会从业人员。

  (三)培训教材。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应根据培训对象现有职业技能等级,采用统一规划、分级培训方式,结合工作实际设计课程,推荐选用《养老护理员培训教材(2023版)》及人社部门编写的养老护理员实操手册等系列教材,帮助各等级养老护理员更新知识储备、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技能水平。

  )培训实施。支持各地将养老护理培训项目纳入当地“揭榜挂帅”培训项目范围。培训机构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培训计划,做好教学台账的建立、归档和管理,确保培训过程留痕迹、可追溯。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前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培训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收退费规则,以及违约责任等,并告知我省养老护理员培训相关规定和补贴政策等。

  二、职业技能评价

  (一)评价范围。根据《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评价申报。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中有关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申报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应做好对申报人员相应申报条件的资格审核工作。

  )组织实施。评价机构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按照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支持省老年事业促进会等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在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工作中发挥作用。

  )结果确认。评价机构对评价合格人员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并按规定落实相应人才政策。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持证率,可作为养老机构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

  见证补贴。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向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181号)及《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32号)规定,符合条件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证书等级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基础标准:初级工(五级)700元/人;中级工(四级)1000元/人;高级工(三级)1500元/人;技师(二级)2000元/人;高技技师(一级)3000元/人。

  三、职业技能激励

  (一)支持具备企业自主评价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在高级技师等级之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并建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制度,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依托技能带头人成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并按照规定给予资助,发挥养老护理高技能人才的标杆效应。

  (二)定期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符合条件的获奖选手可向人社部门申报“技术能手”。支持院校和行业企业共同培养拔尖护理技能人才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健康照护项目,对获奖选手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三)推动落实养老护理员入职和在职补贴政策。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工匠精神的社会宣传,选树养老服务领域优秀典型,褒扬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提高养老护理职业社会认同感和影响力。

  四、监督与管理

  (一)培训机构应诚信规范开展教学,落实授课计划,规范收退费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管和社会监督。培训机构应对学员做好培训评价相关规定的告知,因培训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培训机构承担。

  (二)养老护理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应按照经备案的评价实施方案,组建专家队伍,建设评价场地,有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严格把关评价质量,接受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管和社会监督。

  (三)养老机构应按规定在我省养老综合信息平台中做好本单位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和维护,积极组织本单位养老护理员参加在岗技能提升培训。

  参加我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个人,在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须承诺申报材料均真实有效,对存在伪造报名资格、编造虚假材料等行为的,取消考试人员的评价结果,追回相应补贴资金。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监管。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养老护理职业技能评价质量监管。对培训和评价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个人,按规定予以处理。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养老机构做好培训和评价的组织发动工作,引导养老机构积极组织本单位养老护理员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持续提高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托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对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做好审核管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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