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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简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0个专门委员会之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机构。1954年9月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主席团的提名,通过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民族委员会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第一个专门委员会。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民族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民族事务方面的立法、监督和调查研究等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有以下几项:
(一)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法律草案和其他议案草案;
(三)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有关具体工作;
(四)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五)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有关具体工作;
(六)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调研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七)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
(八)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九)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十)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
(十一)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十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十三)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十四)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开展对外交往;
(十五)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先后担任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是:刘格平(回族,一至二届)、谢扶民(壮族,三届)、阿沛·阿旺晋美(副委员长兼,藏族,五至七届)、王朝文(苗族,八至九届)、多吉才让(藏族,十届)、马启智(回族,十一届)、李景田(满族,十二届)、白春礼(满族,十三届)。十四届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巴音朝鲁(蒙古族)。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有办公室、法案室、调研室。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