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信息
上杭县自然资源局机构概况
机构概况。根据《上杭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将县国土资源局的职责,县林业局的职责(除森林防火相关职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部门承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以及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县水利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县农业局的草地资源调查、确权登记管理和草地监督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对外可使用县林业局名称。
主要职责。上杭县自然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按权限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生态保护和修复,开展造林绿化工作,管理我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等。
(一)依法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履行全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和成果应用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自然资源资产收益。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承担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报告起草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研究全县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和脱贫攻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
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利用评价考核,落实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监管。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景观风貌。组织开展全县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负责指导全县村镇规划编制和审查工作。负责城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审批各类工程建筑设计方案。负责城市环境艺术设计审查、审批。依法调整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解决规划实施中的相关问题。负责工程规划许可并实施批后跟踪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土地用途转用审查、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开展全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监督实施,按规定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相关政策措施,提出我县重大备选项目。按规定承担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和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全县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全县广义地质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调查、评价工作。
(十)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全县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全县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全县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县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基准、测绘标准、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测量标志保护。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全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全县地图管理。
(十三)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订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自然资源领域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组织开展自然资源信息化工作,推进高新技术在自然资源领域的应用。
(十五)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相关规划。起草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承担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六)组织、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及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承担花卉管理工作。承担林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负责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并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依法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各类公益林、天然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负责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林业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依法查处有关林业行政违法事件,指导林业行政执法,承办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
(十八)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九)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地质遗迹、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负责国家公园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组织、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我县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机构审核我县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和林权流转。指导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含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和发展林下经济。组织、指导林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
(二十一)贯彻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有关林业标准,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推动全县林业企业的改革发展与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承担森林旅游、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二)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指导苗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林木种苗工作,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负责林木良种的引进、选育、推广应用和种质资源的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三)按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组织、指导、实施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御灾、监测预警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安全生产。
(二十四)监督管理林业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市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承担县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有关工作。对新建、改建、技术改造的林业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参与拟订全县林业经济调节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五)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科技推广和教育工作,管理林业和草原标准化工作,参与拟订和实施林业地方标准。
(二十六)负责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七)负责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
上杭县自然资源局 |
工作时间 |
早上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早上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 10月1日-次年 5月31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597—3132801 |
监督电话 |
0597-3132801 |
地址 |
上杭县北环中路17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