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养犬管理工作,提高服务群众水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新修订)第六条规定和南宁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重新确定禁止养犬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养犬一般管理区及设置犬只活动场所相关问题的通知》(南养犬办通〔2015〕06号)要求,县人民政府召集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上林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禁止养犬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养犬一般管理区、犬只固定活动场所范围及携犬出户相关规定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通告》),重新划定了在我县不同区域养犬的管理等级及在养犬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应当遵循的相关规定。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让《通告》的实施既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又方便群众养犬,现将《通告》的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5年11月10日下午下班前,通过信函方式或电子邮箱方式,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或建议。
(1)通过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送至:上林县大丰镇116号上林县人民政府二楼办公室(邮政编码:530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养犬通告》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abc5222459@163.com,并请在邮件标题上注明“《养犬通告》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上林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禁止养犬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养犬一般管理区、犬只固定活动场所范围及携犬出户相关规定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上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