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县创建国家有机产品示范县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征集《上林县发展有机产业奖励、扶持办法(暂行)》修改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活动的通知》(国认注[2011]34号)及创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县的工作要求,按照县政府工作部署,上林县创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草拟了《上林县发展有机产业奖励、扶持办法(暂行)》,现向社会公示并以实名制的方式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于公示期内(2017年8月13日至2017年8月19日)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反馈到上林县创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箱:slyjcjb@163.com,电话:0771-6413162。
附件:《上林县发展有机产业奖励、扶持办法(暂行)》
上林县创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县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13日
上林县发展有机产业奖励、扶持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林县创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县工作方案》文件精神,为了加快推进上林县创建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县工作,提高上林县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企业、专业合作社积极申报有机产品认证,推动上林县有机产业跨越式发展,打造上林县有机产品品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 上林县创建国家有机产品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有机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扶持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奖励、扶持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依法成立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生产、加工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应在上林县境内有固定的生产或加工基地,批量生产,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或有机转换认证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三)生产、加工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产品在国家、省、市、县级质量监测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没有出现过因质量问题遭退货、索赔、停止销售等现象。销售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年内未发生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四)生产、加工企业或专业合作社认证的产品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限制发展的范围。
第三章 奖励、扶持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请奖励、扶持的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应当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上林县有机产品认证奖励、扶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对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应当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有机办审核。
第七条 乡镇政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奖励的,直接向县有机办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县有机办组织县工商和质监、农林水、食药监、财政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扶持。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奖励、扶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林县有机产品认证奖励、扶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复印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需提交);
(三)生产、加工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出示有机产品认证书(有机转换认证证书)及提交其复印件;销售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提交销售上林有机产品种类及数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生产、加工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提交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年度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及复印件。销售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提交年内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品牌创建奖励的,需出示获得的品牌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五章 奖励、扶持办法
第九条 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专业合作社,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当年按每张证书给予奖励4万元,次年再给予奖励2万元,转换期满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时给予奖励4万元;
(二)无转换期直接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有机产品认证到期复认成功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每年奖励3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专业合作社创建有机产品品牌,对品牌创建成效突出的,给予奖励。
(一)有机产品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有机产品获得省级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对参加行业部门组织的获得全国性展会金奖(名牌产品)等知名品牌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专业合作社积极开展有机产品基地建设,达到一定的规模,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或转换证)后,政府给予扶持,扶持标准如下。
(一) 植物类(不含菌类)种植基地认证规模达到100亩的,扶持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亩,增加扶持3万元,最高扶持50万元;
(二) 食用菌生产基地认证规模达到10万袋(菌棒),扶持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万袋(菌棒),增加扶持2万元,最高扶持50万元;
(三) 肉猪养殖基地认证规模年出栏达到200头,扶持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头,增加扶持3万元,最高扶持50万元;
(四) 肉牛养殖基地认证规模年出栏达到100头,扶持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头,增加扶持3万元,最高扶持50万元;
(五) 山羊养殖基地认证规模年出栏达到300头,扶持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0头,增加扶持3万元,最高扶持50万元;
(六) 鸡、鸭养殖基地认证规模年出栏达到1万羽,扶持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万羽,增加扶持3万元,最高扶持50万元;
(七) 鹅养殖基地认证规模年出栏达到5000羽,扶持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0羽,增加扶持3万元,最高扶持50万元;
(八) 虾、泥鳅等高值水产品养殖基地认证水面规模达30亩,扶持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30亩,增加扶持3万元,最高扶持50万元;
(九) 草鱼、鲢鱼、鲈鱼、罗非鱼等普通水产品养殖基地认证水面规模达50亩,扶持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亩,增加扶持3万元,最高扶持50万元;
申报产品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应由县有机办参照上述相近类别产品的扶持标准另行制定该产品的扶持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上述扶持以有效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或转换证书)上的规模、数量为奖励依据。企业或专业合作社获奖后,扩建基地并通过认证,可再次申请本项奖励,但只能以新增面积(数量)作为申报规模进行申请。
第十二条 从事有机产品加工的企业,无论是以自有基地农产品,或是收购本县境内其他生产基地有机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只要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年加工有机产品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且正式加工满一年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入驻知名电商平台的正规店铺,销售上林有机产品年营业额达到100万元的每个奖励5万元;对在南宁及广西区外各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人流密集、宣传展示效果好的地段设立上林有机产品窗口(实体店)的,视其规模、投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推动有机产业发展,境内认证(含转换认证)的有机产品基地达到一定的数量,给予15万元以下的奖励:
(一)有5个有机产品基地,给予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3个基地,即增加奖励5万元;
(二)有水稻种植基地的,按每个基地3万元进行奖励;
(三)以上奖励累计超过15万元的,按15万元给予奖励;
(四)年内境内如有基地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的,取消评奖资格。
第十五条 县级业务部门积极开展促进有机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在有机产品基地建设、认证服务、质量监管、产品销售推介宣传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一次性给予3-5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凡在上林县开展有机生产的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只要条件符合,各部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相关扶持项目。
第十七条 凡在上林县开展有机生产的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只要符合条件,金融及保险部门优先优惠办理信贷或保险业务。
第六章 奖励、扶持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县有机办设立有机产业资金管理小组,负责有机产业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有机产业资金管理小组负责有机产业扶持补助范围项目的过程监管。监管范围包括生产技术规范、生产投入品、生产记录档案、残留检测技术培训及产品质量追朔等。
第二十条 通过有机认证或转换认证的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机产品相关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若发现与项目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县有机办将立即取消其奖励、扶持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5年内不再给予任何奖励、扶持。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每年应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扶持补助和奖励有机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专业合作社及相关部门、县有机办工作经费(包括专家差旅与咨询服务费、宣传推广费等)。
第二十二条 有机产业发展扶持金、奖金发放,由县财政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兑现。
第七章 附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有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