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2024年9月14日,我厅联合省高法的十一个部门修订印发的《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0月15日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自2022年2月我厅联合省高法等十二个部门印发的《关于修订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来,我们通过发布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加强信用归集、将严重不良行为企业纳入“黑名单”、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等措施,企业的诚信意识逐步增强、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随着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步伐的加快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法规的实施,依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我省暂停了原《办法》,同时在评标时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得分均以满分计。
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依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修订《办法》,进一步服务好建筑市场主体,推进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资质升级、动态监督检查、政策扶持、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等场景的公正、科学应用,推动我省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管更加规范有序。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符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版)》《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三、修订后《办法》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九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采集及公开展示、信用评价方式、严重失信主体管理、信用信息发布、信用修复、评价结果应用、信用信息管理和附则。增加了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修复文书示范文本。修订了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记录标准。
四、修订的主要问题说明
(一)评价的主体。修订后评价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为在我省行政区划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及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等人员。不再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纳入《办法》的评价范围。由于修订后《办法》取消了税收信用评价加分,联合发文单位减少了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二)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办法》按照“良好信息记录、守信激励加分、失信惩戒扣分”原则,对企业良好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公开展示,取消原《办法》的良好信用加分制和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制,改为了动态信用记录和计分制。承揽我省房建市政工程后,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对不良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信用扣分,对当月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次月给予信用奖励分5分,设置最高限30分,发生失信行为信用守信奖励分清零并进行信用扣分。不良信用和守信奖励分周期记分均为12个月。
(三)规范信用信息记录和惩戒。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版)》规定,《办法》取消建筑市场“黑名单”,将失信行为规范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对严重失信主体的列入条件、列入程序和惩戒措施等进行了明确,对相关文书进行规范。
(四)规范信用修复等制度。《办法》对信用修复从优化服务、规范线上流程、强化监督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从而确保信用体系的健康运行和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构建统一规范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对将市场主体列为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流程和文书进行了规范,允许拟列入严重失信主体进行陈述或申辩,规范了纳入机关的行为并维护企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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