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现将《青海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
工法的开发、编制、应用工作在我国施工行业已开展30余年,对于推动施工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1987年,国家计委等五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国施工企业认真学习鲁布革工程中关于先进的工法管理经验,并在全国施工企业实施工法管理。1989年,住建部印发《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试行管理办法》,标志着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制度化的开始。1996年,住建部修订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建建[1996]163号),明确工法分为国家级(一级)、省(部)级(二级)和企业级(三级)三个等级。2005年,住建部进一步修订,发布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145号),明确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划分国家级、省(部)级、企业级工法的审定主体责任,提出国家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20项及申报条件、评审程序等要求。2007年,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工法工作的开展,在《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必须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2014年,住建部再次修订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
青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工法开发、创建和成果转化,全面提升建筑业科技创新能力。
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出“加大先进建造技术前瞻性研究力度和研发投入,加快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化技术研发和集成应用,创新开展工程建设工法研发、评审、推广。”同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质量强省建设,青海省委、省政府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实施意见》,提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强质量基础性、原创性研究。”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实施意见》。
(三)住建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二条,第一至四条,就《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适用范围、工法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第五条就工法的分级管理进行了阐述,详细说明了国家级(一级)、省级(二级)和企业级(三级)的概念。第六条就工法的评审原则及评审费用的支出情况进行了说明。第七、八、九条明确了工法的申报主体。第十、十一条就工法申报条件及所需资料进行了说明。第十二至二十条就工法的评审程序、专家的选取、工法的有效期、工法的推广等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二十一条确定了《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限。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明确总体要求。工法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低碳环保、绿色建造、智慧建造等高质量发展要求。
(二)细化类别方向。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类、土木工程土木工程类、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类别。涵盖技术质量、施工安全两个方向。
(三)实施分级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省级工程建设工法的评审和公布,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组织实施。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企业级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和公布。
(四)申报具体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建筑业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参评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在本省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均可申报省级工法。省外申报主体按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属地管理原则提出申请。省级工法可以由一家建筑业企业独立申报,或与项目参建单位及项目建设有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支持等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独立申报,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联合体申报,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人应按照贡献度顺序先后署名,项目技术、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应是主要完成人之一。申报主体不得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五)规范评审程序。省级工法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的专家库中选取。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业组审查专家不得评审本单位及利益相关单位申报的工法。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等行为的,取消省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通过评审的省级工法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公布,并颁发证书。
(六)推广应用激励。省级工法有效期为5年。对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申报科学技术奖或其他科技奖项。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对于公布的省级工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在全省住建系统有关信用平台公布,并向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在信用评价、评优评奖、职称评审、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等方面依法给予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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