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从业人员考试高级国际贸易业务员实务真题2007年12月
(总分100, 做题时间120分钟)
一、计算题(共32分)
1. 
运费计算(12分) 金海进出口公司出口机器一批,共30箱,每箱重量0.58公吨,每箱的包装是60CM×80CM×100CM。由宁波装中国远洋运输公司轮船(班轮),经香港转船至苏丹港。 已知:查阅货物分级表,该机器属于10级货,计算标准为W/M;在中国——香港航线费率表中查出10级货从宁波运至香港的费率为23美元,香港中转费为15美元;再从香港——红海航线费率表中查出10级货的费率为95美元;最后查附加费率表,了解到苏丹港要收港口拥挤附加费,费率为基本运费的8%。试计算A公司应付船公司运费多少?(计算过程保留四位小数,有结果没过程不给分。)并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班轮运输费用的基本运费如采用按货物的毛重计收或按货物的体积计收有几种,在运价表内是如何表示的,请分别说明。
2. 
出口价格核算(20分) 核算数据 采购成本:150元人民币/只(含增值税) 出口费用:单位商品出口的包干费约为:¥2.50 件杂货/拼箱海运费率为:(计费标准“M/ W”)U S$60.00(每运费吨) 出口定额费率为:(按采购成本计)3.50% 垫款周期为:30天 银行贷款年利率为:(1年按360天计)8.00% 海运货物保险费率为:0.70 % 投保加成率为:10.00% 增值税率为:17.00% 出口退税率为:13.00% 国外客户的佣金为:(按报价计)3.00% 银行手续费率为:(按报价计)0.35% 汇率为:(1美元兑换人民币)¥7.50 预期利润:销售利润率为:10.00% 要求:每一步计算都保留4位小数,且四舍五入。计算的每一步都填在下列表中。FOB报价、CFR报价和CIF报价均为美元/只。
二、单证制作题(共20分)
1. 
三、根据销售合同审核信用证,指出信用证存在的问题并说明应如何修改。(共 12分)
1. 
四、简述题(共 12 分)
1. 
试述国际贸易单证的重要性和制作的要求。
五、案例分析题(共24分)
    (一)缺乏市场营销调研带来的后果(12分)
    2004年7月27日我方厦门A公司应挪威B公司的请求,报出口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布雷维克(BREVIK)人民币260美元、即期装运的发盘。但对方接到我报盘,未作接受,而一味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公吨,价格每公吨CIF布雷维克(BREVIK)减至人民币250美元,有效期经两次延长,最后延至8月25日。B公司于8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但我方接到对方接受电报时,发现因该初级产品主要产地巴西受冻灾而影响该商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猛涨至每公吨345美元,于是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收到接受电报前已售出”。但对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他是在发盘有效期限内接受的,坚持要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2.85万美元,否则提交仲裁解决。这项纠纷经过多次电报往返,争论十分激烈。由于我方对市场调查研究不够,未掌握到该商品可能上涨的情报,对B公司一再要求延长发盘的有效期也缺乏敏感性,在我方一再延长有效期,并增加数量和降低价格以后,造成了B公司主动、有利的形势。当B公司看准行情,表示接受时,我方公司才发现市场价格已猛涨。我方虽然多方解释,以图撤盘,但均未能达到目的。最后以我方执行合同而告终,共损失差价达2.85万美元之多,对外也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从这个案例来看,我们从中吸取的教训是多方面的。
    请问:
1. 
我方在推销技术上有哪些缺陷?
2. 
我方在处理问题的策略上有哪些不足?
3. 
试说明市场营销调研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性。
    (二)商品品质不符引起的纠纷案(12分)
    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数量为100长吨,单价为每长吨CIF汉堡300美元,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有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长吨减价21美元。我方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我方公司提出索赔2100美元的请求。我方出口公司则仍坚持原来理由而拒赔。德国公司遂请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此案。此时,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说明,我仲裁机构也难以处理。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而结案。
    请问:
1. 
该商品在合同中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有没有寄送样品的必要?
2. 
如果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要注意哪些问题?
3. 
上述案例给我们哪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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