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七)
1.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公司章程草案。
2.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3.期货公司停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关于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的情况报告。
4.期货公司拟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并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期货公司可以将营业部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6.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进行期货交易,将面临被警告,单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处罚。
7.期货公司的董事、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
8.期货公司申请停业后又恢复营业的,应当符合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
9.客户的保证金应当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10.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统一印制。
11.独立董事不得与期货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12.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系的股东不得持有期货公司100%的股权。
13.期货公司应当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国家利益优先。
14.期货公司营业部终止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
15.期货公司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16.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持有5%以上股权的的股东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17.《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公司的,仍然适用。
18.客户需要委托他人办理下达指令,调拔资金等事项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指定委托人及明确其受托权限。
19.期货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说明理由。
20.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21.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申请日前6个月应该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22.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3.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
24.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转让股权。直到股权转让之后才丧失表决权和分红权。
25.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向期货公司提出书面异议。
26.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同一派出机构辖区变更住所的,应该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27.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核。
28.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29.期货公司可以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或者分红的承诺。
30.期货公司的董事会的职权与《公司法》规定的职权是一致的。
3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3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处罚决定书。
32.期货公司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33.依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所有期货公司都应当设独立董事。
34.期货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5.期货公司设立合规审查部门的目的是为了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