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录用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与公安业务知识-15
1.管制权的主体是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
2.警察伴随着政党政治的产生而产生。
3.侦查人员有权根据案情需要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检查,如果当事人拒绝检查,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检查。
4.询问笔录与继续盘问笔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按份共有财产的一个共有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无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6.甲欲出售自己的一处房产与乙,两人于7月3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之后两人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故而该买卖合同暂未生效。
7.宣誓是公安民警对自己肩负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庄严承诺和保证。
8.在一国的范围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制裁。
9.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人民警察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10.确立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国民待遇、超国民待遇、互惠待遇、最惠国待遇。
11.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是指导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各项活动的基本方针,公安机关和广大群众结合得好不好,责任在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两方面。
12.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实施治安管理的基本方法是备案和登记。
13.统一和规范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终极目标。
14.打击与防范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两手,二者互相补充,互相兼容。
15.曾被开除公职的人,不能再通过考试担任人民警察。
1.对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2.假如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死刑立即执行,在法定期间内刘某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则应当报请哪一机关核准?
1.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满足哪些条件时可以先行拘留?
2.简述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划分。
3.简述群体性事件的构成要件、特点和处置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