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真题2011年11月
12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22.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后,即取得期货交易所相应的结算会员资格。
123.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期货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督措施。
124.取得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累计12个月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125.期货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错单处理业务规则。
126.期货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127.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直接取得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128.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或者对其股份进行其他处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129.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责令进入风险预警期货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130.对挪用、侵占、骗取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有关失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31.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可免于纪律惩戒,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期货经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
132.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存在问题或者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同时向期货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常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133.为保障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使用的公平、合理,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不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财产。
134.期货从业人员不得协助投资者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
135.对投资者了解交易情况的要求,从业人员应该根据相关资料的重要程度,有选择地给予答复。
136.《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137.期货从业人员在进行投资分析时,应严格区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
138.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交易日。
139.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规定披露介绍业务的相关信息。
140.股指期货的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